【大紀元11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6日電)台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公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被證明與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時,視為職業病,可申請職災給付。
勞委會表示,勞工若認為自己罹患精神分裂、憂鬱、受創壓力症候群等精神疾病是因為工作壓力導致,可個案申請鑑定,經3位醫師(必須含精神病及職業病專業醫師)鑑定確認與工作壓力有關,可視為職業病。
勞保局說,勞工申請認定精神疾病因工作導致,必須經3位醫師會診後,一致通過並給予傷病等級認定後,勞保局就會依規定給予職災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