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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4日訊】(大紀元記者黃玉燕台中報導)台灣消費者協會與台中市消費者權益促進會3日下午在家樂福文心店舉行「消費小尖兵認識商品標示活動」,由大業國中49位二年學生一起參與體驗活動,先透過有關消費者保護法與商品標示法的說明,再透過現場上架的商品,教導學生如何檢視商品標示,發掘問題,落實認知正確的消費觀念。
台灣消費者協會副理事長蕭達益表示,一般的消費大眾對如何認知購買的商品多半是模糊的,這個活動主要是希望能向下紮根,藉由教導學生如何檢視大賣場各類商品的各項規定中文標示開始,並透過問卷的實際填寫,瞭解商品標示的法令規定及加強辨識商品標示真偽的判斷能力,落實正確的消費觀念。
依據消保法第三條規定,政府必須採取的措施包括,維護商品或服務品質與安全衛生,防止商品與服務損害消費者生命財產健康權益,確保商品標示、廣告、度量衡等必須符合法令規定,維持合理價格,有合理的包裝,扶植與獎勵消費者保護團體,協調處理消費者爭議,推動消費者教育和提供咨詢服務等。
蕭達益表示根據公平會公平法規定,商品若標示不清最少可處5萬甚至到2500萬的罰鍰,但現在一般多採用行政法中的商保法與商標法,處理一般的消費協調案件。
依據商標法第9條規定,在市場上流通的商品應標示商品名稱、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並標示商品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度量衡,以及製造日期和有效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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