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招工要求乙肝檢測 剝奪就業者權利
【大紀元11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李熙採訪報導)中國大陸企業招工要求乙肝檢測非常普遍,尤其在南方的廣州、深圳、蘇州等地區大型企業,都會要求求職者做這項檢驗,雖然中國法律明令禁止,因為沒有確實執行罰則,為了求得工作當事人也只能照做。法界人士多表示,這是干涉人的隱私權,因為這樣而拒絕錄用是違法的。
大陸首例體檢隱私侵權案,為原告打贏官司的律師張立恆表示,任何人都是法律的主體,不可能是法律的客體。除了國務院特許行業外,是不允許檢查乙肝的。
隱私權保護立法不健全
張立恆的委託人小木(化名),是個25歲,剛從大學畢業的青年,2007年5月17日他到杭州某電子公司應聘,公司通知他去醫院體檢,費用自理。6月 1日,小木到公司指定的下沙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體檢中心進行了自費體檢。體檢中心卻在當天把檢查結果提供給招工單位,公司以小木是乙肝病毒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這起官司在歷經兩年後,於今年10月底,全國首例體檢隱私侵權案的原告終於拿到了體檢醫院5000 元的補償金。張立恆說,最先法院判我的當事人敗訴,能贏得這場官司是因為我們握有對方不利的證據,那就是當時醫療機構給政府中央主管機關寫的材料,投訴後醫療機構給政府機構的回應,裡面他提到承認他的這個行為侵害我當事人的隱私權,他就這樣表述的。
他說:「所以在這個情況下法院要判我們敗訴是很困難,但是目前我碰到一個尷尬,就是國家對公民隱私權保護這方面的立法是不健全的,最後醫院也意識到這個問題,雙方最後在法院上和解了。」這個案件,就是對人權極大的漠視,醫院方面的解釋是,他們有這個慣例,這是對人權極大的漠視,他不認為自己有什麼不對的地方,他這樣做確實是違法的。
人權狀況尚待改進
他指出:「據我知道,很多這類訴訟最後都判醫院勝訴,這肯定枉法裁判,雖然個案略有不同,但是如果像我們這個案件一樣,醫院收的是當事人的錢,自己掏的體檢費,作為體檢結果的醫療資料,提供給用人單位是違法的,除非你得到我明確指示,要你把我這個檢查結果提供給他,這是可以的。」
他表示,這個事件反映了我們社會人權狀況不很樂觀,需要改進努力的事情很多,醫院要不承認政府的指令,我們發現了很多問題,醫院看來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實際上政府卻無法管,這說明什麼?就是對人權的漠視,這人權就是由一個一個權利構成的,這個案件就是侵犯了我們的人權。
杭州下沙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體檢中心一位職工告訴本報記者:「因為公司有這方面要求,要我們通知的,一般的話我們是不會通知的,那個事件我也不清楚,當時我還沒到職。」「是不是違法我就不清楚了,每個公司有每個公司的要求,體檢費都是雇主出的,他打電話來的話我們不可能不給他的,這個我們也很難做的,一般我們都沒發生這情況。」
她說,如果不通知用人單位,那用人單位來體檢有什麼必要?那根本不需人家來體檢啊,體檢就是要讓他知道又沒有什麼病啊,或是其他問題,他來我們這裡的目的有就是說,想進公司工作,如果用人單位不知道體檢結果的話,那他來體檢做什麼呢?檢驗報告有的都是公司來拿的,所以說這東西很矛盾的,不報他這意思是不是要我們做虛弄假?
乙肝檢查涉及隱私權
肝膽相照論壇法律版版主楊占青則表示,乙肝在工作生活中不會傳染,所以說檢查這一項和工作並無關係,企業要求檢查這一項是干涉人的隱私,衛生部和勞動部聯合頒佈了一個文件,不許用人單位在錄用期間中檢查這一項,然後在錄用服務辦法中規定檢查的話是要罰款一千元。衛生部和各省衛生廳都有這樣的規定,但是沒有處罰權,真正處罰的不多。
當然,求職者可以拒絕用人的對這項檢測的要求,但拒絕的話,等於你連面試的機會都沒有了,很多當事人都是被動的不得不去檢查。
楊占青說,很多單位都會變相要你簽個同意書,或者是你去醫院時醫院給你一張同意書表示你同意這項檢測,求職者你不得不簽名,如果不簽名的話等於失去這個錄用機會,等於剝奪了他就業的權利。
首例體檢隱私侵權案原告獲勝的意義,在警示體檢機構規範乙肝檢測行為,促進從源頭上消除乙肝歧視現象,並要增強對體檢者隱私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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