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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二審 律師主張不具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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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林欣怡台灣台北綜合報導)前第一家庭相關弊案進入二審,台灣高等法院27日再度開庭,並提訊在押的前總統陳水扁。陳水扁委任律師團主張原審的資料不具證據能力,由於內容與一審提出的質疑雷同,過程又冗長,引起審判長鄧振球不悅,多次催促律師陳述的更精簡,甚至要求律師能在12月21日前,就結束陳水扁的準備程序庭,讓高院進入實質審查。

前總統陳水扁在國務費、龍潭購地、洗錢等案中被控貪汙、洗錢,一審被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他提出上訴,高院昨日繼續開準備庭。

律師表示,包括李界木、馬永成、辜仲諒等人的證詞都不具有證據能力,尤其李界木是在特偵組檢察官脅迫利誘下做的偵訊筆錄,因此都不能當作證據。

國務機要費案的部份,扁指稱,前總統府專員陳鎮慧到總統府上班,他任職總統8年期間也沒見過陳鎮慧,是扁案發生,他看筆錄之後,才知道陳鎮慧私下常幫吳淑珍做事。

至於一審判決引用的外國洗錢資料,因為不是「原本」,也沒有中譯本,所以也不具證據能力。

前總統陳水扁表示,自己對龍潭案、陳敏薰、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給款吳淑珍等事,完全不知情。

對於前101董事長陳敏薰認罪大翻供,承認拿錢給前總統夫人吳淑珍1千萬元,爭取大華證券董事長。扁則透過律師鄭文龍表示,對於當初事件的發生經過毫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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