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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程韻璇台北17日電)因應國際併購潮流,行政院金管會修正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規範投資行為不能與應賣行為有關,把公開收購遊戲規則訂得更清楚,以維股東權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等法規,近期預告後,依行政程序法發布實施。
這次修法最重要的是規範未來公開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股東,如果有任何投資協議和參與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相關,金管會將會規定投資行為不能和應賣行為有關。
證期局官員舉例,若甲公司被乙公司收購,甲公司大股東拿到乙公司給的現金立刻就轉投資丙公司,金管會會要求甲公司大股東的投資行為要和它與乙公司的收購行為有明顯的區隔,例如可能會要求甲公司對丙公司投資行為先完成後,才可以進行和乙公司的收購行為。
原本公開收購的成就條件,只需要達到最低收購數量,修法後新增若公開收購行為涉及需經金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如公平交易委員會等)核准或申報生效事項,成就條件就必須包括取得核准或已生效。應賣人在成就條件未完成前,都可以撤銷應賣約定。
證期局官員舉例,例如可能應賣人已經約定好賣給甲公司,可是甲公司一直無法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或申報通過,應賣人可能急於取得現金,那應賣人可撤銷原本收購的約定,另和其他買家約定。
另外,條件成就之後,若應賣人有遇到出價更高的競爭者、申請公開收購期間延長或是其他法律規定有應撤銷的事項,應賣人可以例外撤銷應賣情形。
法規中並規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範圍指的是依法辦理或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公司的股票、存託憑證等有價證券,沒有補辦公開發行的私募有價證券不能成為公開收購標的。證期局官員表示,這原本就是金管會管理的標準,只是這次將其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