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14日訊】控告人:
江宏 女 漢族 出生日期:1967年10月11日
住址︰重慶市江津區地稅局5號集資樓301室 聯繫電話︰023-855-33011
江平 女 漢族 出生日期: 1972年10月15 日
住址︰重慶市江津區德感街道上新路63號1單元6-1 聯繫電話︰134-5244-3366
江莉 女 漢族 出生日期: 1974年11月15日
住址︰上海市長寧區新涇三村92號401室 聯繫電話︰1366-173-6430
被控告人:
重慶市江津區政法委書記 李德良
重慶市江津區政法委副書記 萬鳳華
重慶市西山坪勞教所所長 姜山
重慶市西山坪勞教所管理科科長劉華、勞教所七大隊二中隊長王靜、值班大隊長賴應傑、當日值班民警代傑。
重慶市檢察院第一分院院長 余捷
重慶市檢察院第一分院監所處處長周柏林、主任黃健、伍曉暢。
(周柏林辦公室電話:023-6769-7568 黃健辦公室電話:023-6769-7596)
重慶市公安局局長 王立軍
重慶市江津區公安局幾江派出所民警鄒鑫、警號為202729的警察、
重慶市江津區公安局國保大隊 陳偉、周開軍、穆超恆、王建模、胡亮。
重慶市江津區地稅局局長 萬里、副局長 鍾斌、 陳欽澤。
控告請求:
1、要求徹查江錫清非正常死亡案並公佈事實真相;
2、對上述各被控告人嚴肅追究法律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3、要求對江錫清家屬進行撫恤和國家賠償。
有鑒於江錫清在重慶市西山坪勞教所非正常死亡案及因該案未能得到有效及時處理而由此衍生出來的相關案件亦未得到依法公平公正有效處理,並鑒於上述被控告人在相關案件中的違法行為具有緊密關聯性和不可分割性,故在此一併提起控告。
家屬在此鄭重聲明,只要江家冤案一天得不到公正處理,那麼申訴控告就一天不能平息。天理昭昭,不容無視。
一、江錫清冤案大事記(基本事實經過)
1、2008年5月14日江錫清在家中看汶川大地震新聞時被重慶市江津區政法委副書記萬鳳華(電話:13883114366辦公室電話:023-47555980)、重慶市江津區公安局油溪派出所所長謝仲偉、副所長范元貴、重慶市江津區地方稅務局副局長鍾斌、重慶市江津區公安局國保大隊陳偉等人員強行帶走,進洗腦班、羈押後被勞動教養(但家屬至今沒有收看到任何法律文書)。
2、2008年8月4日,江錫清大女兒江宏等人去監所探視,得知江正在接受「整訓」和體罰。後家屬多次被拒絕探視。
3、2009年1月27日(初二)下午3點40多分,江宏、江洪斌、江莉及孫女江貴雨到西山坪勞教所七大隊二中隊大門口探視江錫清,江身體等表相正常。
4、2009年1月28日下午3點40多分,重慶市西山坪勞教所電話通知:江錫清患急性心肌梗塞於下午2點40分鐘死亡。當晚22時許後,江宏、江莉、江洪斌、江平等家屬們前往停屍間,將江從冷凍櫃中拉出,發現江身體有溫度、右胸部多處瘀血。現場家屬們發現江體溫等生命表象正常並要求進行搶救,被對方野蠻拒絕,儘管家屬大聲呼叫並撥打110,但仍被眾多在場的執法人員強行將家屬拖離現場,毫無顧忌地將尚具有明顯生命跡象的江錫清再次放入停屍冷凍櫃中。期間,有多名執法人員滿身酒氣。
、2009年1月29日14:50——17:30,雙方在北碚區宇訊酒店422室舉行協商處理會談。在會談中,江家屬對江的右胸部多處瘀血提出質疑,勞教所和其他公權力部門解釋為「刮痧」所致。
參加人:死者家屬江宏斌(大兒)、江宏(大女)、江平(二女)、江莉(三女)、張大明(女婿)、陳啟祥(侄女婿)
西山坪勞教所管理科科長:劉華、七大隊大隊長田曉海、七大隊二中隊指導員李修諳、二中隊守門警察曾志琪。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一分院駐所檢察室檢察官黃健主任、伍曉暢。
記錄:胡躍進(七大隊二中隊副中隊長)
會談記錄當中明確記載涉案人員為江錫清所在中隊中隊長王靜、值班大隊長賴應傑、值班負責民警代傑。同組勞動教養人員(刮痧人)汪建雄、搶救醫院是西山坪中心醫院醫生趙淑玲。
6、2009年2月1日,江宏、江洪斌、江平、江莉等寫下《申訴書》,申訴控告重慶市西山坪勞教所並要求查明真相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7、2009年2月8日,在沒有形成正式屍檢報告且沒有得到家屬簽字同意,江的遺體就在重慶市檢察院第一分院監所處處長周柏林、譚茜倆人的指揮監督下強行火化。涉及焚屍滅證的有:重慶市西山坪勞教所副所長鄭光倫、管理科科長劉華、副科長毛紹勇,重慶市西山坪勞教所七大隊大隊長田曉海,重慶市西山坪勞教所七大隊二中隊中隊長王靜、民警胡桂華、曾智琪。
8、2009年3月23日,出具重慶法醫驗傷所屍檢病理報告 重法(2009)A字第2729號
姓 名:江錫清 男 66歲
死亡時間:2009年1月28日14時40分
解剖時間:2009年2月5日9時30分
死 因: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急性發作,導致急性心肌缺血,引起急性循環、呼吸衰竭死亡。
其中,法醫屍體解剖診斷(四).體表,,,左第4、5、6肋骨折,左第5、6肋間及6、7肋間少許出血(被勞教所解釋為對江進行「強壓心臟跳動」所致)
9、2009年3月27日,重慶市檢察院第一分院監所處處長周柏林,在重慶市北碚宇訊大酒店向家屬送達重慶法醫驗傷所屍檢病理報告,遭家屬強烈質疑和抗議(在場執法人員解釋為對江進行「強壓心臟跳動」所致)。
10、2009年4月4日,江錫清的親屬夏步初根據法律及重慶市公、檢、法《關於處理在押人員死亡的若干規定》渝檢(監)(1999)16號文件等向有關部門投訴重慶市檢察院第一分院監所處處長周柏林及勞教所相關負責人的強行焚屍毀滅證據的違法行為。
11、2009年5月13日,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凱、北京市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春富兩位律師,來到重慶市江津區江家準備開展維權法律行為。下午四點多,江津區公安局國保民警陳偉、周開軍到江家非法要求檢查兩位律師的身份證件。隨後又來了二三十個人,不由分說對兩位律師肆意進行野蠻毆打並強行把兩位律師和江宏斌的雙手用手銬反銬於後背,其中警察鄒鑫和警號為202729的警察毆打倆位律師最出色,連踢帶打。後採用近似於遊街示眾的方式把兩位律師及江宏斌押到幾江派出所,到派出所後再次反銬吊打,一直到深夜才放人。這就是舉國震驚的「五一三律師被打事件」。
12、2009年5月14日和19日,江錫清的親屬夏步初針對重慶市江津區警察的嚴重違法行為分別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同時,整個5月中下旬和6月間,全國網民和律師同行及國內外媒體紛紛報導和譴責重慶市司法機關這一野蠻粗暴踐踏國家法律的無恥行徑。
13、2009年6月15日、6月20日江家再一次對重慶市司法機關在處理江錫清一案當中存在強行焚屍、毀滅證據的事實進行申訴和控告。
14、2009年9月5日江錫清家屬再次委託北京市佳法律師事務所律師蘭志學、河北韓慶芳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慶芳、北京市京順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傳利、河南洛太律師事務所律師杜鵬代理江錫清案進行相關協商座談解決。
15、2009年9月7日四律師及家屬前往江津區政法委進行情況溝通並約見了政法委科長邱純飛(電話:13883963589、辦公室電話023-47555980)雙方確定9月8日進行商談。
16、2009年9月8日上午9:00,雙方在重慶市江津區國稅局七樓會議室舉行會談。
參與人:江家一方有江宏、江平、律師張傳利、杜鵬、江莉、律師蘭志學、韓慶芳、江家親屬夏步初等。
公權力一方:重慶市江津區政法委副書記萬鳳華、邱純飛、黃艷、重慶市市檢察院紀檢處林處長、李某、
勞教局孫處長、政務處楊斌、勞教所江所長,科長劉華及重慶法制工作者等十多人。
從上午談到下午,因公權力一方沒有誠意未果,並且公權力在會談未果後,對江家進行嚴密佈控,有身著警服的人員站崗。同時在律師所住的賓館裡安排不名身份的人員不時注視律師。
17、在四位代理律師走後第二天,於2009年9月10日,重慶公權力部門在重慶市江津區公安局非法強迫江平簽名撤消律師委託,強迫江家人簽下《保證書》,期間採用了恐嚇和威逼手段,其惡劣行徑令人髮指。詳情見《610布設圈套脅迫江錫清家人放棄追查真相》
此次參與脅迫江錫清家屬在違法的《保證書》上簽字的官員有:
重慶市610政法委黃主任、高處長(女),重慶市公安局馮華、唐偉,江津區610辦公室主任黃艷,江津區政法委書記萬鳳華,政法委科長邱純飛,江津區國保支隊長穆超恆、陳偉、劉均、周開軍、胡亮、王建模,江津區國稅局李市國稅所段副所長,江津區德感派出所甘警察,江津區幾江派出所警察及打手五名人員,江津區德感綜治辦,江津區德感牌坊居委會鍾主任。重慶市610、重慶市公安局馮華、楊光軍,市檢察院林處長、市檢查院一分院周柏林,市勞動教養管理局孫處長,市政法委黃主任、高處長,市紀檢委等相關部門及人員。
18、2009年十一國慶期間,江津區國稅局要求江宏斌1-8號不准耍假外出,可以要求到李市所值班。江莉無法忍受屈辱,自行決定去京上訪為父親江錫清的非正常死亡討個說法後被強行攔截在上海虹橋機場。
現江家仍在為捍衛和爭取自己的權利而奮力抗爭之中。
上述事實均有相關證據材料印證並附後。
二、各被控告人的控告理由
1、重慶市江津區政法委、重慶市江津區政法委副書記萬鳳華被控告的理由為:
(1) 萬鳳華在對待江錫清勞教一案中扮演著極不光彩的角色。在對江錫清一家進行非法搜查時是上述機關直接指揮者,自始至終一直在場。顯而易見在對江錫清本人進行非法勞動教養時上述機構和人員負有不容推卸的責任。
(2) 江錫清本人被迫害致死後,萬鳳華採用江津區國稅局、地稅局、津區德感綜治辦,江津區德感牌坊居委會等機構和人員又採取種種非法手段幫助和指使相關部門和人員隱瞞事實真相,逃避責任,致使相關辦案單位和人員更加有恃無恐,經常威脅恐嚇當事人家屬停止追查真相,致使事情至今都從來都沒有得到合理解決反而使事態和矛盾一次次地激化。
2、重慶市西山坪勞教所、重慶市西山坪勞教所管理科科長劉華、勞教所七中隊長王靜,值班大隊長賴應傑、當日值班民警代傑被控告的理由為:上述單位和人員是導致江錫清非正常死亡的直接罪魁禍首。自江錫清被非法關押以來,他們就用非法手段長時間對江錫清進行體罰和施以酷刑,經常對年事已高的老人進行羞辱和罰站。經對死者江錫清進行檢驗,體表,,,左第4、5、6肋骨折,左第5、6肋間及6、7肋間少許出血(後被勞教所解釋為對江進行「強壓心臟跳動」所致)。顯而易見為酷刑所致。
3、重慶檢察院第一分院、重慶檢察院第一分院監所處處長周柏林、檢察官黃健主任、伍曉暢被控告的理由為:上述單位和人員身負監督檢察職責,對在勞教監管場所長期存在的酷刑聽之任之,尤其是在江錫清被迫害致死後,幫助勞動教養所焚屍滅跡、銷毀證據,更是直接觸犯了國家刑律。
4、重慶市江津區公安局幾江派出所民警鄒鑫和警號為202729的警察,重慶市江津區公安局國保大隊穆超恆、陳偉、周開軍被控告的理由為:上述單位和人員作為公安部門和人民警察,執法犯法,用黑社會的流氓手段經常恐嚇江家家人。更為嚴重的是竟然在於2009年5月13日非法搜查江家代理律師並無故用非人道的方式毆打和拘禁律師,造成了嚴重國際影響的「五一三毆打律師」事件。
綜上,各被控告人執法犯法,利用公權力非人道地對待江錫清及家人,致使江家家破人亡的悲殘局面。已經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三、本案參與人分類描述:
公權力部門
1、政法委:(610)重慶市江津區政法委副書記萬鳳華、邱純飛、黃艷。
2、檢察院:重慶市檢察院第一分院監所處處長周柏林、檢察官黃健主任、伍曉暢。
3、勞教所:江錫清所在中隊中隊長王靜、值班大隊長賴應傑、值班負責民警代傑、劉華(管理科科長)、田曉海(七大隊大隊長)、李修諳、李勇(七大隊二中隊正、副指導員)、市勞動教養管理局孫處長。
4、江津區公安局副局長李建強,江津區國保支隊長穆超恆、陳偉、周開軍。重慶市江津區公安局幾江派出所民警鄒鑫、和警號為202729的警察。
5、市紀檢委等相關部門及人員
6、「搶救」人員:西山坪中心醫院趙淑玲醫生
私權力一方
當事人家屬 江宏、江平、江莉、江洪斌
死者江錫清親屬夏步初等
律師方
江宏的委託代理人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凱、北京市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春富 「五一三律師被打事件」的兩名被害人
江萍的委託代理人北京市京順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傳利、河南洛太律師事務所律師杜鵬。
江莉的委託代理人北京市佳法律師事務所律師蘭志學、河北韓慶芳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慶芳。
四、寫在最後
江家人堅信江家的冤屈總有昭雪之日,江家人為此而付出的艱辛、努力乃至生命的代價一定會得到全社會的尊重和支持,真相終將會大白。這就是江家人堅持到底的動力和目的。
江家人要求,所有能夠對上述重慶市有關濫用職權為非作歹的官員行使監督檢察權的部門和人員,希望你們盡職盡責不走過場,依法維護冤民的權利使上述各被控告人及違法亂紀草菅人命之徒能夠被繩之以法。
此致
控告人:江宏、江平、江莉
200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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