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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過「漁船法」修正案 避免外籍船員喋血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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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鄭亦宸台灣台北報導)行政院今(12)日通過「漁船法」第11條之1、第64條之1修正草案,未來漁業人經撤銷漁業證照或漁業經營核准之漁船不得出港,違反規定則處漁業人或所有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農委會表示,台灣漁業因勞動人力不足、國人上漁船出海作業意願較低,確實有僱用外籍船員之需求。但近年發生外籍漁船船員挾持我國漁船、殺害台灣籍船長船員等不幸事件,經深入追究,發現此類事件與違法僱用外籍船員有關,而該等素行不良或未具資格能力之外籍船員,係由經撤銷漁業證照或漁業經營核准之漁船(即海上船屋)所提供。

新聞局長蘇俊賓說明,目前有很多違法、不受規範或未報告的漁船在國外或公海已經形成非法外國漁民的海上船屋,除了海上喋血案件與之相關,這些漁船在公海不受規範之下濫捕,往往造成國際認定為台灣漁船濫捕,國際漁業組織將以台灣未採行適當管理措施為由,裁減漁撈配額,影響台灣整體漁業利益。

「漁業法」第11條之1修正要點為,增訂漁業人經撤銷漁業證照或漁業經營核准、收回漁業證照、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之漁船不得出港,已出港者命其限期返港規定;另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海巡機關採取適當措施或強制力制止出港或命其立即返港。

第64條之1增訂罰則,違反規定處漁業人或所有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未依限返港者並得按日連續處罰。

農委會表示,該修正案如能順利完成立法,不僅可以保障台灣漁民生命財產,且有助於提升台灣漁業管理效果,進而有利於爭取台灣在國際間的漁業利益。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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