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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漁業法 杜絕海上船屋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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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12日電)台灣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漁業人經遭撤銷漁業證照或漁業經營核准的漁船將不得出港,杜絕「海上船屋」弊端,違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表示,近年發生外籍漁船船員挾持台灣漁船、殺害台灣籍船長、船員不幸事件。經深入追究,發現這些事件與違法僱用外籍漁船船員有關,而這些船員又是由經撤銷漁業證照或漁業經營核准的漁船(即海上船屋)提供。

草案增訂,漁業人經撤銷漁業證照或漁業經營核准的漁船,除非經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完成變更船舶使用目的,或經向主管機關重新申請,並取得漁業證照,否則不得出港。

漁業人經處分收回漁業證照、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的漁船,於處分期間內,一樣不得出港。若違反相關規定,處漁業人或所有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返港。

若漁船未依規定限期返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連續處罰。

違法出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海岸巡防機關採取適當措施強制其出港或命其立即返港。抗拒者,得採強制力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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