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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
【大紀元11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桃園報導) 很多女性勞工常為了照顧年幼孩童或行動不便的長輩等家庭因素而選擇退出職場,導致我國女性勞動參與率遲遲無法突破50%。由於經濟全球化,雇主偏好運用彈性勞動人力,以節省人事成本。常有雇主因為女性勞工懷孕期間身體多有不適,造成其請假日數較多或工作表現不如往昔,或是女性勞工產假尚未結束,雇主即告之因業務緊縮而欲於產假期滿後予以解僱等勞資爭議發生,嚴重影響女性勞工的工作權。
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處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不得於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中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等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或以其為解僱理由。勞動基準法亦規定,勞工因產假停止工作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是,小美卻在小孩滿月後沒幾天,公司會計小姐打電話告訴她,由於公司最近營運不佳、業務緊縮,故老闆要解僱妳,解僱日期是產假的最後一天,薪水也會算到產假結束那一天。小美聽到後,真是傻眼,啞口無言,而且無法接受。雖然整個解僱過程無法明確看出雇主的違法行徑,但是雇主以懷孕為由的解僱行為非常明顯,實屬不當。
養兒育女並非僅僅屬於勞工個人家庭應付責任,也是國家社會應積極負起之責任,尤其是企業雇主更應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極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及性別平權,用心體諒女性勞工懷孕期間於工作上所造成之不適行為,以及其產假期間和產後的育兒壓力等問題。
企業雇主實應積極防範所屬工作場所懷孕歧視情事發生,保障因結婚、懷孕、分娩及育兒勞工的工作權益,營造一個平等又無性別歧視的友善職場環境。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