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1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翁聿煌/基隆報導〕陳先生原本四肢健全,考取機車駕照一段時間後,發生事故造成肢體殘障,他仍持原有駕照繼續騎乘一般型機車,依法卻不能立即裁罰,因為他原來持有的駕照尚未變更及註銷,成為交通管理機關的執法盲點。
一般民眾考照通過後,會在駕照正反面的「持照條件」註記「正常」,身心障礙者則會加註其汽、機車的改裝項目,一般民眾考取的汽、機車駕照終身有效,每6年需要更換一次,但監理站為服務民眾,不需要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也可委託他人或郵寄辦理。
因此駕駛人在考取一般駕照後,發生意外導致身心障礙,除非當事人自行前往監理站辦理原持照條件的變更、並且註銷原駕照,否則其原有駕照的合法性依舊存在,當事人若被警察攔停,就可理直氣壯出示合法駕照。
基隆監理站長楊明賢說,雖然依據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9款,駕駛人持照條件與現況不符,得舉發裁罰,但因為當事人的駕照尚未依法註銷,所以理論上仍屬有效證件。
唯考量到大眾行車安全,員警還是應該執行扣照,繳交監理站依法進行註銷,當事人應依其身心障礙現況,重新進行體位鑑定及考照。
楊明賢另表示,獨臂者及其他類型的身心障礙者,只要經過體檢判定,並駕駛或騎乘改裝過的汽、機車即可,否則在路上會遭到警察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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