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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法 死廢畜禽外流供食最高罰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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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8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畜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未依死廢畜禽廢棄物處理計畫書處理死廢畜禽廢棄物,導致死廢畜禽外流而供人食用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還增訂,擅自於屠宰場外屠宰家禽或於屠宰場屠宰未經規定檢查的家禽、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而分切、加工、運輸、貯存或販賣未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的家禽屠體或內臟,可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若導致危害人體健康而情節重大或再犯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也增訂,為穩定家畜、家禽產銷,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各家畜、家禽產業實際需要,設立各畜禽產業基金,由政府向參與交易的飼養戶、各畜牧團體所屬會員,業者或所有人,收取最高不超過該家畜、家禽交易價格的4/1000產銷調節費用。

若國內發生重大疫情或災情、產銷嚴重失衡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收取的產銷調節費用不敷使用時,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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