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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賠
【大紀元10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安芷嫻台北7日電)溫姓女子於民國97年搭乘公車下車時,遭後方機車撞傷,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公車司機、客運公司與肇事騎士須依責任歸屬連帶賠償溫女新台幣21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北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年約70多歲的溫姓女子,在97年5月搭乘公車,並在台北市南京東路準備下車,不過因為陳姓公車司機未將公車確實停靠路邊,後方林姓機車騎士也沒有注意到公車狀況,在機車未減速的狀態下,撞擊溫女,造成溫女右小腿閉鎖性骨折。
溫女在車禍發生後,即被送往臺安醫院急診並進行手術,11天後出院,並於約1年後進行骨釘移除手術。溫女休養在家的1年期間,因為生活無法自理,全賴兒子辭職在家看護。溫女因此索賠74萬多元,其中包含醫療費用近4萬元、復健費12萬元、家人看護費12萬元、以及精神慰撫金24萬元等。
陳姓公車司機與大都會客運公司方面,則於案件審理過程中強調,每一台公車車門皆有「下車須注意後方來車」的提醒標示,已達提醒責任,否認業務過失。
不過,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當汽車臨時停車時,輪胎外側距路面邊緣不得超過60公分,大型車輛不得超過1公尺。因此法官認為,由於公車司機未確實將車輛向右側停靠路邊,才讓機車騎士得以從公車右側行駛,因此認為肇事的公車司機、機車騎士同樣具有交通過失責任。
台北地院法官經裁酌肇事被告的責任歸屬,以及溫姓女子實際遭受損失的金額,判定由陳姓公車司機與大都會客運公司,或由陳姓司機與林姓機車騎士,其中任一方連帶賠償21萬177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