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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紡織品安全規範出爐 保護民眾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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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7日訊】 (大紀元記者江禹嬋台灣台北報導)台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改善生活環境品質,以及保護消費者安全健康,於8月制定公布 CNS 15290 「紡織品安全規範」國家標準,嚴格控管生產廠商的製程及原料選用。

新制定公布之CNS 15290 國家標準,係參考歐盟標準、新歐盟化學品政策、行政院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資料庫等,針對嬰幼兒用紡織品類、與皮膚直接接觸之紡織品類、與皮膚非直接接觸紡織品類、室內裝飾用等紡織品類等範圍加以規範,以確保品質。

標檢局指出,由於紡織技術進步及各種素材多樣化,為了讓消費者有更多選擇,少數廠商會因成本考量,在製造過程中使用含有害物質之加工材料,或因物理性設計不良,如衣物過長之繩帶、拉帶等,讓使用者安全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特重新制定國家安全規範標準。

要求品質項目有1、游離甲醛:嬰幼兒用紡織製品類20 ppm以下、與皮膚直接接觸紡織製品類75 ppm以下、與皮膚非直接接觸之紡織品類及室內裝飾用等紡織製品類300 ppm以下;2、禁用之偶氮染料(azocolourants):含量不得高於30 ppm;3、鎘( cadmium):紡織品及衣服不得使用鍍鎘配件;4、鉛 (lead):12歲以下兒童用紡織品含鉛量,不得超過產品表面塗料中所含非揮發性成分重量之90 ppm。

5、物理性安全要求:針對12歲以下兒童服裝上之繩帶及拉帶,包括紡織或非紡織材質繩帶、鏈條、緞帶或織帶安全有總體要求,同時對幼童及兒童,其衣服分成連頸帽及頸部位、胸部及腰部、臀以下部位、背面部位、袖子、其他部位等區域予以規範;6、有機錫:不得檢出。

標檢局強調,各廠商應於製造過程中嚴格控管製程與原料選用,並須注意紡織品本身物理性設計之安全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此外,為確保消費者眼睛健康,標準檢驗局將太陽眼鏡強制檢驗範圍擴及至「裁切成形之太陽眼鏡鏡片成品」,因太陽眼鏡鏡片決定太陽眼鏡對紫外線之遮蔽能力,消費者可選購前夾式太陽眼鏡鏡片或太陽眼鏡附有多種顏色鏡片可供隨意更換,故將鏡片列為應施檢驗品目於98年9月3日公告太陽眼鏡鏡片納入應施檢驗品目,將自98年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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