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國內檢、警單位同樣偵辦刑案,調閱通聯紀錄的收費規定卻不同!
*一樣辦案 怎麼大小眼?*
台南地區員警反映,警方為辦案需求,以警局名義向民營電信業者調閱電話門號通聯紀錄,業者會向警方收費;但檢察官同樣以辦案名義向業者調閱通聯紀錄,檢方卻不需付任何費用,這奇怪現象在國內存在多年,過去基層員警曾爭取免收費,但「攏無路用」!
基層員警說,警方確受檢方指揮偵辦刑案,但「平平攏在辦案,待遇那ㄟ差這多!」業者作法如此「大小眼」,豈不讓警方「矮人一截」,打擊警方士氣。
*1天1門號120元 負擔不輕*
1位資深偵查員表示,調閱1個門號1天雙向通聯費用要120元,為了辦案,警局或分局每月常花不少經費調閱通聯,有些警局單位經費不夠,只好求助檢察官幫忙調閱,因為檢方調閱不需付費。
員警坦言,對於重大受矚目刑案,警局或檢方都會支持調閱通聯,但對一般民眾遺失或失竊手機、報請警方協尋的案子,在警局長官眼裡算是小案,考量經費有限,常限制調閱通聯費用,有時只能象徵性調1天通聯,萬一調閱的那一天紀錄,持有手機者沒使用手機,那120元不就白花了,也沒效果,幫不上民眾的忙。
*警怨辦小案綁手綁腳*
員警認為,手機遺失對司法機關來說是小案,但對民眾而言,可是影響切身的大事,政府不是常說「公務員該苦民所苦嗎?」不該因為是小案就不盡力幫民眾的忙。
有電信業幹部說,不清楚檢、警待遇不同的緣由,這是行之有年的規定,上級規定如此,基層就照辦,如依使用者付費精神,在商言商,應該都收費才對。
*業者︰依NCC法規收費*
另家業者解釋,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適用的法令規定,檢察官依法調閱通聯紀錄,得減、免收查詢費,但警方不在減、免收費對象之列,業者是依法令執行,並非看警方「卡細漢」,請警方不要誤解。
法規有增納先例 警方可爭取
〔自由時報記者王俊忠/特稿〕警方反映檢、警辦案調閱通聯紀錄、收費規定卻不同的老問題,電信業者指是NCC法令規定,但該法令於86年訂定時,減免收優待對象是檢察官、法官與監察院;91年修訂時優待對象已增加軍事檢、審機關與審計部,顯示法令不是不能改的,警方可再爭取。
交通部電信總局於86年8月間訂定「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辦法中第9條明定,「法官、檢察官或監察院」依法查詢電話通話紀錄者,查詢費用「得減、免收」。
87年2月,電信總局修訂該法,第9條規定改為「法官、檢察官或監察院、審計部及所屬審計機關」依法查詢通聯紀錄者,查詢費得減、免收,優待對象多了審計部門;91年再次修訂時,又把軍事審判官與軍事檢察官納入優惠對象。
據了解,有關調閱通聯收費規定問題,早期司法院與法務部高層曾與電信業者協商,才爭取到減、免收費的優待條件。
基層員警持續反映這多年老問題,不知是否過去主管警政業務的內政部或警政署未積極向電信業者或立法機關爭取優待?以致優待對象沒警方的份,警政署與內政部若不放棄、繼續爭取,未來再次修法時,可能有機會納入優待對象,不讓基層員警失望。
警調通聯紀錄要付費
*檢︰應可協商解決*
李靜文(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
記得擔任檢察官多年以來,警方就不斷反映檢、警調閱通聯紀錄收費規定不同的問題,早期司法院與法務部就此問題曾與電信業者協商過;警方在檢警聯繫會議也多次反映,檢方是能指揮警方辦案,但非警政業務主管部門,對於這類警政業務問題,應由主管的警政署或內政部與電信業者等相關單位協調,設法協商出警方能滿意的答案。(圖文:自由時報記者王俊忠)
*警︰辦案很不方便*
許建政(南市六分局鹽埕派出所警員)︰
沒錯!警方調閱通聯紀錄需收費的老問題,確造成警局經費上的沈重負擔,辦起案來很不方便,因為地方警局預算拮据,不如中央政府部門寬裕,如電信業者能把警方列入減免收費的優待對象,對警方確是個福音;如擔心調閱通聯有過於浮濫問題,警局內部可設計監督、節制機制來解決。(圖文:自由時報記者王俊忠)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