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違規需賠20倍薪資合約/台補教師同一學區招生 判賠老東家
【大紀元10月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補習班簽約限制補教老師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在同一學區招生授課,如違約將求償二十倍薪資違約金,台南市有兩位補教老師違反約定,被老東家告上法院,台南高分院審認兩人確實違約,但只需賠老東家月薪的五倍與兩倍。
*兩師各賠五倍、兩倍月薪*
二審合議庭表示,既然補習班聘用合約要求在一定期間內「競業禁止」,經陳、黃兩人同意簽約,此條款未造成兩老師生存困難,也未違反其他規定,應屬有效約定;但考量陳、黃兩人在老東家的任期與貢獻,未對老東家產生重大損害與目前社會經濟不佳,判兩人賠償金額為月薪的五倍與兩倍為當,即黃師賠二十二萬元、陳師賠五萬八千元即可。
提告補習班指出,該班位於南市安慶國小學區內,九十五年11月迄九十六年9月底僱用陳某任美語老師;九十四年8月到九十六年11月底,黃某受僱該班任數學老師。
陳、黃兩師與補習班簽訂聘用合約,約中明定陳師與黃師若離職後的兩年與三年內,不能以任何形式在老東家學區從事類似教育工作或教在老東家教過的學生,如有此情事,兩老師須賠償離職前的月薪二十倍。
補習班說,九十六年9月陳師離職,10月中旬補習班即出現學員流失現象,該班發現陳師在同學區另一家補習班授課;九十七年初,陳師與同樣離職的黃師在同學區合作開班招生,已違反聘用合約,要向陳師與黃師分別求償五十四萬元與三十四萬元。
*指控老東家不公平對待*
陳、黃兩人指老東家補習班不公平對待,陳師說,老東家沒幫他加課,每月薪水只剩五千元,他才離職;黃師也說,曾在九十六年10月辭職,老東家不同意,11月22日上完課,「老東家請他明天不必來了」!
(//www.dajiyuan.com)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