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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相加薪 29機關巧立名目 擬發逾21億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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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立法院即將審查明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立法院預算中心整體評估報告發現,即便立委高度質疑、社會觀感普遍不佳,仍有不少政府機關在無法律授權下,替公務員變相加薪。

公務人員俸給及獎金,在「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中均有明確規範,但從九十九年度總預算來看,還有二十九個中央政府機關或所屬機關巧立各種名目發放獎金,總金額達二十一億六千二百餘萬元,其中除國防部所編十一億一百二十萬餘元,以及台灣高檢署編列的三千萬元,分別依「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辦理外,其他二十七個各級機關、十億三千一百餘萬元預算的獎金,都只是以行政院核定函或自訂規定核發,沒有法律授權。

報告指出,中央政府各機關巧立名目讓現職人員支領業務推展相關的獎金種類繁多,諸如財務罰鍰、沒收私貨獎金、不開業獎金、工作獎金、破案獎金、學術研究獎金等等,而且都是編列在「人事費—獎金—其他業務獎金」科目中,扣除具法源依據的預算,有爭議的「獎金大戶」依序分別在內政部、中研院、財政部、交通部、法務部,金額都至少一億元以上。

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更指出,立法院早於審查九十四年度總預算案時,即通過通案決議,要求全數刪除各機關「績效獎金」,各單位卻仍依然故我;像「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早於九十三年即刪除查緝獎金的規定,財政部關務、稅務機關明年度仍編列獎勵金;內政部國道公路警察局、交通部公路總局分別以罰鍰或規費代徵手續費為財源提撥獎金,也都踰越法律授權。

報告指出,目前公務人員薪資制度已依工作性質訂有不同的專業加給,以第七職等為例,最高每月高達六萬九千餘元,若再就業務職掌應辦事項另發獎金,明顯有失公平;各機關編列的醫師不開業獎金,都是按月支領,形同額外固定加給,但其他同樣具有專門執行業務資格者如律師、會計師,並沒有支領類似固定獎金,也有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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