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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球
【大紀元10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30日電)民進黨立委蔡煌瑯今天提案修法,將操控運動賽事獲利者視為組織犯罪,主嫌最重可判刑15年;國民黨立委趙麗雲等人日前也提案修法,對非法以職業比賽賭博者,最重也可判刑15年。
蔡煌瑯提案中表示,有鑑於職棒打假球風波已經嚴重危害台灣棒球界,真正問題關鍵是幕後犯罪集團一再用暴力脅迫、銀彈攻勢等方法,迫使球員配合打假球,為了從源頭徹底解決問題,因此提案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 條條文」草案,將操控各項運動賽事成敗藉以獲利者視為組織犯罪,並增加犯罪者的刑度。
根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的規定,犯同法第3條規定,且有第4 條情形之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蔡煌瑯提案修正部分,就是將「為操控各項運動賽事成敗藉以獲利者」列入第4 條的規定當中,因此可以根據第3條的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根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規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未來蔡煌瑯提案修正通過,操控職棒打假球的主嫌最重可以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同樣針對職棒賭博問題,國民黨籍立委孫大千、趙麗雲日前也已經提案,增訂刑法第267條之1條文草案,明定對於非法經營以職業比賽結果來賭博的人,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以利誘、脅迫、恐嚇危害生命或身體等手段,來影響比賽結果賭博的話,則更可處3 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鍰。本案目前已經進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待審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