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鄭喻心台灣台北報導)朝野兩黨立委和環保團體今天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示,世界衛生組織發表報告指出,長期大量使用手機,罹患腦瘤的風險升高,故要求相關單位,訂定「手機輻射危害防治規範」,手機應標示警語,並規定14歲以下學童勿用或在校不用手機,以及規範低SAR值手機產品,以提供消費者選購參考。
立委田秋堇表示,根據英國《每日電訊報》今年10月24日報導,世界衛生組織,耗費台幣10億8千萬元,針對13個國家1萬2千8百個人,進行長達十年的研究報告顯示,長期大量使用手機與腦瘤有非常大的正相關,而以往也有多個國家研究發現,大量使用手機對人體健康的危害,反觀台灣,對於手機電磁波的危險,卻徹底被忽視,故要求相關單位立即處理,否則,將來一旦爆發腦瘤流行潮,健保也無法負擔如此龐大的醫療費用。
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理事長陳椒華建議,衛生署應比照「菸害防制法」,訂定「手機輻射危害防治規範」,手機上應標示「手機電磁波可能導致腦瘤,14歲以下兒童及孕婦勿用手機;手機宜長話短說」等警語。
台灣地球憲章聯盟執行長顏美娟表示,電磁波是無聲、無味,讓人感覺不到,卻潛在很大的風險,希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禁止宣傳手機電磁波無害等不當廣告。
NCC簡任技正陳春木回應,NCC已規定,所有市售手機都要在包裝盒、說明書或機體標示警語。陳春木說,現在手機越做越小,強迫在機體標示警語有困難度,但NCC會研議將警語標示放大。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社區健康組代理組長蘇新育表示,迄今為止的報告書,都沒有明確證據顯示,電磁輻射和癌症的直接相關性,因此無法立法,只能用「建議」或「道德勸說」方式。
教育部國教司副司長鄭來長表示,教育部立場是以照顧學生健康為最優先考量,如果證明手機電磁波對人體有害,一定會規範,但目前沒有證據情況下,教育部無法明確規定,但各校可以自行規定。
成功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王毓正認為,手機SAR值(人體每公斤吸收電磁能量的瓦數)的大小是與健康風險高低成正相關,所以一個積極承擔保護人民義務的國家機關,應該抱持著嚴肅態度對於此類科技風險採取預防措施,確保人民健康安全,並且不能僅止於要求市售手機不能超過SAR值規範,更要透過風險資訊的公開,例如強制公告市售手機的SAR值,讓消費者有選購最低SAR值手機的可能性。
2007年國際大型統合電磁輻射健康風險研究報告顯示,使用手機超過十年,會增加罹患聽神經瘤和神經膠質瘤的風險,目前手機使用的微波暴露量標準對於長期的腦瘤風險而言並不安全,標準需要再檢討。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