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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費
【大紀元10月2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唐在馨、陳建志/台中報導〕汽車燃料費過了5年催繳期,還要不要繳?市議員楊正中26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全台灣有超過37億元的汽車燃料費過了5年的催繳期,過了10年的更高達43億元,這些依法都不應再強制執行,公部門「怠惰在先」,如今又「搶錢搶過頭」,持續追繳民眾不應再繳的款項,甚至害人民得走上法律訴訟,既傷神又傷財。
楊正中26日與律師一起召開記者會,他表示,有民眾忘記繳汽車燃料費,5年內監理單位都沒有進行催繳,但相關單位過了5年才來催繳,很多民眾不清楚法令,就繳了不必繳的錢。
也有民眾詢問過律師後,認為此種情況不必再繳錢,但因為被強制執行,因此得循法律途徑尋求自力救濟,楊正中說,這本來就應由執行單位自行註銷,卻還要民眾花錢打官司,才能為自己爭取權利,真是「官僚誤人」。
*監理所指催繳不違法*
台中區監理所所長陳聰乾表示,民國90年施行的行政程序法規定,欠繳費用的請求權為5年,當時曾就新法施行前的欠費請求年限請示法務部,法務部回覆表示,新法施行前,依照一般債權15年的請求年限。
陳聰乾指出,監理所寄出的燃料費催繳並未違法,爭議純因對法令見解有所不同,若民眾對於裁罰不服,可進行訴願、行政訴訟等管道救濟,權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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