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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服勤 員警貪杯丟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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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雲林縣警局斗南分局警員鄭安珂一再「酒後服勤」,曾多次滿身酒氣趴在值班台上值班,誇張的是,同事要對他酒測,他竟「跑給同事追」,鄭員因此被免職,他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昨判他敗訴定讞。

警政署表示,鄭姓員警自95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6日,平時考核獎懲共有嘉獎14次,申誡3次、記過10次,經功過互相抵銷後,仍有申誡1次、記過6次等處分,累積已達兩大過以上,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規定,應予免職。

鄭員辯解指出,雲林縣警局頒佈命令,禁止員警「酒後服勤」暨「酒後駕車」處分規定,是以員警「執勤中有飲酒」,得視情節予以記過以上處分,鄭說:「我又不是執勤中喝酒」,也不該一次酒後執勤就記兩小過處分。

雲林縣警局答辯表示,鄭姓員警已是酒後服勤的「累犯」,一再告誡他,也列為教育輔導對象,並勸他戒酒,但他不理會,鄭員於94年上半年陸續有多次勤務不正常狀況發生,同年8月2日值班時,又是酒後執勤,酒測值達0.90。

此外,94年12月13日鄭下班後,酒後駕車尾隨女子返家滋事、言行不當,酒測值達1.31,被記過兩次;95年間分別在4月28日、5月24日、6月11日及9月11日,四度酒後執行大夜班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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