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賺 賄選得355票 台檢舉人領1000萬
【大紀元10月2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界良、李信宏、傅潮標/苗栗報導〕檢舉賄選,賺很大!台灣法務部昨針對九十六年間一件立委選舉賄選案,核定發放一千萬元檢舉獎金;不過,本案請客賄選者只獲得三三五票,被判刑度也僅十個月,檢舉賄選者卻可領走千萬獎金,形同一票價值三萬元。
民國九十六年底,大道慈悲濟世黨黨主席王崇任準備參選總統、黨員賴金明(見圖,資料照,記者傅潮標攝)參選立委,遭人檢舉兩人在苗栗市某餐廳席開一桌,宴請民間社團人員,賴金明在席間請求與會者投票給他,王崇任也請出席者幫他連署參選總統。
*賴金明 判刑十個月*
案經苗栗地檢署偵辦起訴,苗栗地院去年審結,判處王崇任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褫奪公權一年,並支付國庫五萬元;賴金明被判刑十個月、褫奪公權一年,賴雖提上訴但被最高法院駁回。
苗栗地檢署表示,王崇任被檢舉時尚未登記為總統候選人,法務部是依查獲立委候選人賴金明涉賄,核發一千萬元獎金;以往程序是起訴後先發四分之一獎金,一審或二審判有罪再發四分之一,最後確定有罪再發其餘獎金,此次是因最高法院駁回賴金明的上訴案,才一次核發一千萬元,近日將發給檢舉人。
*發獎金 一票三萬元*
此案引起爭議之處,在於賴被起訴時曾出面喊冤,聲稱是被人拱出來參選,雖登記但並無競選之實,也沒有設立任何的總部,甚至連一面旗幟、廣告、文宣都沒做,他和家人都懷疑是被人陷害;而對照檢方起訴內容,指賴的餐宴請了一桌,價格是三千六百元,賴最後也僅得三三五票,但檢舉賄選人卻可領走一千萬元獎金,一票平均價值三萬元,難怪宣導反賄選口號會說,「比買樂透還好賺」。
對此案是否有串謀領獎的可能?當時檢方表示,違反選罷法刑期較重,應該不可能。
台法務部修法 達門檻才發
〔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台灣立委候選人得三百卅五票落選、賄選罪判刑十個月,但國家卻要發出一千萬元檢舉獎金,法務部坦承,現行給獎辦法有違「比例原則」之虞,且易生弊端,近日已修訂完成「鼓勵檢舉賄選要點」,被檢舉人得票數須達「保證金退還數」門檻,才符合發放檢舉獎金標準。
現行檢舉正副總統賄選後被告有罪確定,一律一千五百萬元、立委一律一千萬元的給獎規則,將成過去式。至於保證金退還數,依選罷法規定為「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確實門檻票數,依各選區參選人多寡而有不同。
*發錢之前 熱烈討論*
台灣法務部表示,針對大道慈悲濟世黨黨主席王崇任、黨員賴金明賄選案,是否應核發千萬元獎金,法務部也曾「熱烈討論」,並曾針對檢舉人與被檢舉人間關係進行調查。
經調查,發現檢舉人並沒有問題,雖然「怪怪的」,但目前法律規定,立委候選人被檢舉判有罪確定,就發一千萬元獎金給檢舉人,法務部坦承,條文訂得很死,所以還是得發。
台灣法務部強調,未來被檢舉人得票數低,即使是被判賄選有罪,檢舉人無法拿到千萬獎金,已完成條文修正,最後的辦法,將待行政院核定,行政院官員表示,將來也不排除依據得票數多寡,將獎金發放標準訂出「級距」。
台灣法務部表示,有些候選人「志在參加、想出名」,因為只要付保證金廿萬元,政府就會幫他印公報,還可免費參加電視政見發表會,卻永遠不會當選,若這些候選人買票被檢舉成功,政府即得發千萬獎金,的確是不妥,且也可能讓有心人士「利用」此制度來謀取不法利益。
台灣法務部坦承,當年訂定的給獎辦法,「沒想那麼多」,在法律沒改前,也只好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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