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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高院審扁案 律師團仍採無罪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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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于倩綜合報導)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扁家4大案與部分追加起訴,23日提訊前總統陳水扁開庭。律師團表示,龍潭案與前101董事長陳敏薰給款案,均與總統職權事項無關;吳淑珍與其他被告所做的事,不能推論陳水扁都知情,因此認為,一審判決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而洗錢案一審違反證據法則等,律師團堅持無罪答辯,積極為陳水扁辯護。

律師石宜琳表示,許多達官貴人、企業主都是衝著總統夫人吳淑珍名義攀附,吳淑珍在第一家庭作風強勢,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陳水扁時任總統,對吳淑珍介入龍潭案收受佣金及收受辜成允兩億的政治獻金,確實不知情。龍潭案與陳敏薰給款案,也均與總統職權事項無關,一審顯然將總統職權擴張解釋;也不能將吳淑珍與其他被告所做的事,推論陳水扁都知情,因此認為,一審判決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律師鄭文龍表示,一審認為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提供扁家海外款情資後,扁家開始洗錢,但吳淑珍胞兄吳景茂等帳戶,在葉盛茂提供情資之前,就經常辦理資金轉移。他說,前總統府資政吳澧培否認為扁家洗錢,證詞與陳水扁一致,一審又認為不足採,顯然一審違反證據法則。

國務費部分,石宜琳舉金錢貨幣理論,認為總統府會計將款交付給扁後,就已歸扁所有,沒有所謂侵占公款,但涉及民事或行政問題,總統府對陳前總統有請求權。

律師洪貴參表示,先依前總統李登輝及行政、審計部門證詞,強調國務費具特別費性質,他以總統馬英九在北市長任內的特別費案的無罪理由詳加援引,認為一審不該有兩套標準。另外,他認為一審無視627號釋憲賦予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判決已違憲。

洪貴參並表示,大法官上週釋字第665號解釋,關於扁案併案,僅就台北地方法院的分案要點抽象解釋為合憲,未解決併案的個案問題。像是在扁無保獲釋後併案、為何大案併小案、為何不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等問題,高院都應處理。

此外,一審遭到重判無期徒刑的扁嫂吳淑珍,不再委任律師,高院初步決定推薦羅子武律師義務辯護,待高院確認後,再取得吳淑珍委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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