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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無照農林場2年內仍可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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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23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70條之1條文,讓尚未依法申請到觀光遊樂業執照的農場或林場業者,展延期限至民國100年。

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70條之1條文規定,經核准經營觀光遊樂業業務而非屬公司組織者,應自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2年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繼續營業。現行條文規定的申請期限,是今年3月21日。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蕭景田等人提案,考量業者必須備齊事業計畫、土地證明、地籍圖謄本等文件,自96年3月21日修正後2年內,未必能順利備齊申請文件;若無法完成申請程序,恐打擊觀光遊樂業者經營,因此提案修正,將原本的2年期限延長為4年。

由於目前仍有部分農場、林場未申請到執照,下午院會三讀後,這些業者至遲須於民國100年3月21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觀光遊樂業執照,才能繼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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