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23日訊】駐美國代表處提醒尚未取得台灣地區戶籍之旅外國人,如果要回國申請居留或定居,請先備妥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相關證明文件後再行返台,以免因無法在停留台灣期間內補正相關文件,而影響個人權益。
依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規定,凡符合申請資格之申請人除須檢附申請書外,另須備妥僑居地或居住地身分證明、我國護照或足資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文件、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僑居地或居住地警察紀錄證明書(未滿20歲者免附)、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未滿6歲者,得以預防接種證明替代),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回台辦理。
如果申請人未滿20歲,除須檢附申請書及最近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外,另須繳附經驗證之外文及中譯本出生證明(正本及影本)、父母兩人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或戶籍謄本(非婚生子女,依母定居者,檢附母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未婚切結書;依父定居者,須檢附父已完成認領手續之戶籍謄本);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人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者,應檢附父母雙方之同意書(父母離婚者,則附有子女監護權者之同意書);婚前受孕且出生時母非設有戶籍國民者,應檢附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例如父子(或女)兩人DNA血緣鑑定書)及母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
駐美國代表處特別提醒僑胞朋友注意,上述依規定繳附之文件如果是以外文製作者,均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
申請人如有相關疑問,可直接連結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www.immigration.gov.tw),點選「在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口」>「在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送件須知」或「在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滿二十歲申請居留送件須知」查閱詳細資訊。僑胞朋友如果需要駐美國代表處為您服務或有相關疑問,也可以撥打電話(202-895-1815或1811)向本處承辦同仁詢問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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