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代局長﹕無需修改拖欠水費法
【大紀元10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黎新紐約報導)2009年10月19日,紐約市議會財政委員會舉行公聽會商討由紐約市議員范恩(Al Vann)提出的關於水費拖欠法的修正案。該修正案是基於2007年紐約市議會通過的水費拖欠法議案,該議案規定在1年內拖欠超過$1,000水費的屋主在賣房時須要包括拖欠的水費債務。這意味著買房者得支付前屋主拖欠的水費,從而使得房屋的市價下跌。被商討的由議員范恩提出的修正案提議修改以上條例。
修正案中所提出的改革包括將單、雙和三家庭房屋的水費拖欠期限從1年$1,000改為3年$1,000;並將發出通知直至水費拖欠債務截至的日期的時間從90天延長到120天。
出席公證的環保局代局長勞維斯(Steven Lawitts)表示條例敦促屋主還清水費,84%屋主在截至日期前如果不能付清水費就要與環保局協商一個為期5年的負債協議。勞維斯代局長說,環保局收回5%至7%發出的水費債務轉售通知,其餘十多個百分比的水費債務被轉售,並被包括在房屋銷售價中。勞維斯代局長提到,若法案將欠債期從1年延長至3年並將通知期從90天延長到120天只會無形中鼓勵債主延遲付費,使屋主累積債務。
修正案也要求環保局與財政局合作找出所有符合各項社會福利的人士,將他們從名單上去除。勞維斯代局長說,去年有約300位接到通知的屋主回覆環保局稱他們是老年人或是福利受益人,不在條例範圍之內。勞維斯說從這一點看無須立法,當局會對民眾展開宣導活動。
針對議員詢問,代局長勞維斯也表示將提供欠水費者中單、雙和三家庭房屋的民宅所佔的百分比,並且提供有多少是商業用戶。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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