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行政執行法禁豪奢╱孫道存條款 月花費最多24357元
【大紀元10月2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台灣行政執行法「禁止豪奢條款(孫道存條款 )」條文草案出爐!未來立法完成,孫道存等欠稅大戶每月花費,恐怕最多不能高於二四三五七元(居住台北市 ),居住台東市的欠稅人更少,只有一一八六一元。
*違禁奢條款 可聲請管收、限居*
一旦欠稅人不遵守「禁奢條款」,依草案規定,情節嚴重時,行政執行處可向法院聲請管收,也可限制住居。鑑於社會關切本件法案,法務部冀望立法院能在年底會期結束前通過草案,法務部已在本月13日將草案送交行政院審查。
「禁止豪奢條款」草案條文只有一條,規定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條文第一項規定,欠稅義務人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時,行政執行處可核發禁止命令,並通知第三人。
禁止命令共七款,包括「禁止每月生活費超過一定金額」、「禁止搭特定交通工具」、「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商品或服務」、「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禁止出入特定高消費場所」、「禁止特定投資」及「其他必要禁止命令」。
其中「禁止每月生活費超過一定金額」條款,法務部表示,將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定期公布的各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表,例如九十七年度,全台每人月消費最高為台北市民,金額為二四三五七元。法務部官員指出,由於不少民眾戶籍地和現住地不一樣,因此欠稅大戶要以那個縣市月消費為基準,將再研擬。
至於對欠稅人其他具體限制和規範,法務部傾向請立法院授權給行政院或法務部另訂子法,由行政機關自行頒布具體標準,以免民眾無所適從,也讓法律具體可行。
官員指出,比如有人以為像孫道存一樣,拿親友信用卡附卡,或接受親友及第三人餽贈,就有機會規避禁奢條款,這個想法大錯特錯,因為草案規範對象不僅是欠稅義務人,還包括親友等第三人,所以奢華生活無論是自身財產支應、或親友等第三人提供,統統在禁止之列。
至於執行及監督機關,由各地區行政執行處的行政執行官負責,法務部官員指出,欠稅大戶已經列管,但因案件眾多,人力配置有限,因此草案第一項規定,除行政執行處可依職權核發禁止命令,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也可主動協助,向行政執行處申請核發禁止命令。
若欠稅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禁止命令,草案第六項規定,此時視為有履行還款義務可能,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清償、或報告財產狀況,欠稅義務人拒絕時,得限制住居或聲請法院管收。
*欠稅仍豪奢 執行署坦言很難查*
對禁奢條款實際執行有無困難?行政執行署長林朝松坦言,確實很難查,全署只有五十八位行政執行官,要分攤共四百多萬件的欠稅、欠繳罰鍰案,平均一人負責案件超過六萬件,「沒有這麼多人力時時刻刻去盯這些欠稅大戶」。
林朝松認為,透過民眾及債權人檢舉、陳情和媒體報導,再由行政執行官追查,是較為可行的方式,例如民眾或媒體發現有欠稅人吃魚翅大餐、買昂貴精品等,歡迎詳列人事時地物提出檢舉,如有照片更好,各執行處將會立即派人查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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