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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縮偵查羈押時限 台法務部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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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陳亦偉台北17日電)台司法院日前表示,擬修改刑事訴訟法,將現行偵查階段最長4個月的羈押期,縮短為2個月。法務部反對這項修法,認為不利貪污或經濟犯罪等複雜案件偵辦。

依照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中羈押被告,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延長1次,也是2個月為限,也就是說,檢察官聲押被告獲准後,最遲4個月內須將案件偵結,否則就必須讓被告保釋。

司法院本月初曾在媒體說明會中表示,擬將偵查中羈押修改為1個月為限,必要時延押1次,也是1個月為限,變成最長只能羈押2個月。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表示,法務部對相關修法持保留態度,固然實務上90%的案件可在40天內偵結,但剩下10%,多半是複雜的經濟犯罪或貪污案件,限縮偵查階段羈押,不利檢察官辦案。

黃世銘表示,為確保被告人權,偵查階段的羈押可改為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2次,每次以1個月為限,總數仍是4個月,但讓法官有多1次審查機會,如果法官認為只需延押1次,被告頂多只會被羈押3個月,而不會再像現行一旦遭延押,通常就會被羈押4個月。

司法院表示,修法會兼顧法務部及各方意見,在取得共識之前,不會將修法內容送交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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