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案一審換法官 台大法官會議:合憲
【大紀元10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林欣怡台灣台北綜合報導)不滿台北地方法院將扁案全部併給審判長蔡守訓合議庭審理,前總統陳水扁聲請大法官釋憲,對此,大法官會議16日下午做出釋字第665號「合憲」解釋;至於扁以重罪遭羈押部分,大法官也認為合憲;就審判中交保裁定,大法官認定檢方有抗告權。目前扁案已進入二審,台灣高等法將於10月23日召開程序準備庭。
特偵組在2008年起訴扁案四大案後,台北地院分案給審判長周占春合議庭,後來北院以該案件和前總統夫人吳淑珍國務費案有關聯,因而併案審理,一併交由承審國務費案的審判長蔡守訓審理,陳水扁因此今年1月提出釋憲。
陳前總統當時委託律師聲請釋憲的範圍包括:北院依法院組織法第5條與第81條,以及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10條及第43條等規定所做併案,已牴觸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審判獨立原則」及「法定法官原則」。另外,律師當時也聲請大法官應就陳水扁「停止審理」、「停止羈押」做緊急處分,另就「重罪」作為單獨羈押要件有違憲之虞,一併提出釋憲。
對此,大法官16日正式對外解釋大法官釋字第665號的結果,全部駁回扁聲請大法官解釋的訴求,依釋憲文認為,第一是台北地院併案處理沒有違憲。司法院祕書長謝文定說:「後案併前案,還有假使協商不成,後案的法官主動不是被迫,主動簽請併案,經過43年組成的刑庭庭長,代表刑庭法官組成的審核會議,審核以後,併到前案去的規定是沒有違憲。」
第二是重罪羈押部分,大法官會議做出「合憲性限縮解釋」,謝文定表示,法官不能只因為被告涉犯重罪而羈押,還必須包含有無逃亡、滅證等搭配考量。
第三部份是關於檢察官對審判中法院停止羈押的裁定,可提起抗告的規定,也都不違憲。
對於前總統陳水扁停審、停押的緊急處分,大法官不予受理。
目前全案已進入二審,前總統陳水扁五度延押關於台北看守所,台灣高等法將於10月23日召開程序準備庭。
扁辦:失望,部份解釋符合釋憲目的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16日對扁案一審換法官做出「合憲」解釋,台北看守所表示,前總統陳水扁可以透過電視獲悉消息,扁下午的作息一切正常,情緒也平穩,看不出有特別反應。
扁委任律師鄭文龍則在扁辦召開記者會指出,對大法官解釋「還是有失望」,不過這次釋憲確立了「法官法定原則」以及重罪不能成為羈押的單一理由,都符合當初扁陣營釋憲的目的,這對扁案也是有利的。
他呼籲二審法官儘速停止羈押扁,以保障扁的司法人權、訴訟權。至於大法官未解釋的部份,扁陣營將考慮重新申請補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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