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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法 限縮稅捐罰鍰免強制執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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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15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罰鍰處分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予強制執行規定,即日後相關「林志玲案例」可能無法以行政救濟為由,免予強制執行。

草案新增,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發布的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不得增加或減免納稅義務人法定納稅義務,以符合中華民國憲法「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的租稅法律主義。

至於近年政府不斷推動減稅優惠,草案新增,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規定的租稅優惠,應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且擬訂租稅優惠,應經稅式支出評估。

不過,草案也新增,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罰鍰,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而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執行的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免退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

現行條文規定,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者,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但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予強制執行。

草案刪除上述條文,即日後類似相關「林志玲案例」中的罰鍰處分,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訴願時,須繳納復查決定的應納數額半數,或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才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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