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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企業繳稅盈虧互抵延長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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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6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所得稅法第39條,明定企業盈虧互抵由現行的5年延長為10年,企業得在10年內將盈虧互抵,逐年分攤每年繳交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約有6萬多家企業受惠。

現行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營利事業以往年度營業的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所稅。

修正條文將現行條文規定企業得扣除的「前5年」虧損,修正放寬為「前10年」虧損;企業得在10年內將盈虧互抵,逐年分攤每年繳交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羅淑蕾等人認為,大環境不好,企業盈虧互抵應由5年延長為無限期;不過,財政部長李述德認為,虧損扣除期限無限制延長,將使政府稅收呈現永久不確定狀態。

李述德日前指出,企業盈虧互抵若由5年延長至無限期必須有相關配套,例如股權計算等,考量到稅捐稽徵行政、租稅的公平性,因此,延長至10年較為適當。他說,修正條文通過後,約有6萬多家企業因此受惠,對整個產業鏈也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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