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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
【大紀元1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健光台北5日電)現行政府採購法中有關限制性招標未明定應辦理招標公告,影響其他廠商權益,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規定。
此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范良銹答詢時指出,為避免採購案出現爭議時,因仲裁時間過長,使得廠商資金不流通,導致廠商倒閉,因此政府將限定六月內調解委員會必須提出調解方案。
他說,仲裁時仲裁委員雖都由政府挑選,但仲裁結果不一定對政府有利,因為政府單位會要求調解委員不要有任何立場,要秉持社會公平公正。
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限制性招標依現行規定,未明定應辦理招標公告,由政府機關洽詢特定廠商議價,影響其他廠商權益。因此修正草案刪除原「限制性招標」條文中「不經公告程序」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