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居民被毒打致死 家人七年狀告無門
【大紀元1月3日訊】河北省居民劉秋生因為修煉法輪功,於2002年2月被警察毒打致死,遺體被強行火化。近七年來,劉秋生的家屬一直狀告無門,曾多次遭到警察綁架、勒索及毆打,劉秋生的母親在不能忍受痛苦的情況下離世。
據明慧網報導,河北省阜城縣崔廟鄉清東村居民劉秋生,男,於2002年2月22日被公安局副局長寇文通和政保股股長張志軍毒打致死,時年44歲。近七年來,劉秋生的家屬一直向公檢法部門,申訴冤情控告殺人凶手,冤情不但無處伸,劉秋生的親人還多次遭到綁架、敲詐勒索、酷刑毆打,劉秋生的母親在一次次折磨中離開人世。
下面是劉秋生家屬的控訴。
控訴狀
被告: 寇文通,阜城縣公安局副局長,直接殺人凶手;
張治軍,時任阜城縣政保股股長,直接殺人凶手;
未永濤,時任阜城縣公安局局長,殺人幫凶;
井書倉,阜城縣崔廟鄉派出所所長,殺人幫凶。
案由:被告的行為非法綁架、故意殺害法輪功學員劉秋生,並且野蠻火化受害者,焚屍滅跡。
訴訟請求:
1. 追究凶手寇文通、張治軍非法綁架、故意殺人、焚屍滅跡毀滅證據的刑事責任。
2. 追究幫凶未永濤的組織犯罪、焚屍滅跡毀滅證據的刑事責任。
3. 追究井書倉的非法綁架的相關刑事責任
事實及理由:
2002年2月2日(農曆12月21日),崔廟鄉書記莫大福、營和派出所的井樹蒼夥同公安局的警察,無故綁架劉秋生,當時他們沒有出示任何證件,更沒有拿出劉秋生的任何犯罪證據,理由只是劉秋生修煉法輪功,同時還綁架了秋生的母親。非法綁架到公安局後,公安局副局長寇文通和政保股股長張志軍把劉秋生捆綁著打了一個多小時,一直把人打得昏死過去才罷手(秋生的母親就關在隔壁)。劉秋生的內臟當時可能已受損。後聽在押人員證明說,劉秋生以後又被毒打過多次,曾被綁在刑具死人床上灌食。
如此殘酷的折磨,從2月2日至2月22日,僅二十天,身體強壯的44歲中年漢子就被身穿警服、頭戴國徽的公安局副局長寇文通等人活活折磨死了。期間,警察不許家人探望劉秋生。被綁架的第八天(農曆12月28)公安局打電話給家人讓把秋生的母親接回,劉秋生妻子去公安局要求見一見劉秋生,他們害怕家人見到劉秋生慘不忍睹慘狀,寇文通說什麼也不讓見,看守所還騙走劉秋生妻子身上僅有的、用以維持生活的一百元錢,說是給劉秋生買東西吃,後聽說根本沒有給劉秋生。
劉秋生被迫害致死後,寇文通等一些不法之徒心懷鬼胎,明知犯了殺人罪,為了掩蓋自己的罪行,沒敢通知劉秋生妻子和母親,而是越過家門口,找到了村支書,他們合夥把未成年的兒子劉東(當時不滿17歲)從(姜村)打工的廠子騙去做他父親的解剖證明人。試想,一個未成年的孩子,看到父親被折磨的沒了原來的模樣,而且致死,眼見自己的親人慘死的現場,心裏除了萬分悲痛和憤怒的心情,又能怎樣!再加上解剖那麼恐懼的場面,孩子從來也沒見過這種場合,嚇也嚇壞了,再說孩子也根本不懂什麼。屍體解剖完後,才通知劉秋生妻子去看。到那一看,家裏人都嚇呆了,劉秋生已被他們拉得血肉模糊,他的耳朵、臉部、嘴唇、右肩、右胸呈黑紫色,可公安局的驗屍報告卻說「查無外傷,死於脂肪性心臟病」。
當時家人親眼目睹劉秋生傷痕纍纍,鑒於此,我們堅持要自己請法醫鑑定,這可觸到了寇文通等一夥不法之徒的要害。他們不但不允許,而且要馬上強行火化。一家人孤兒寡母,劉秋生妻子和母親及兩個妹妹用全力反抗也無濟於事。寇文通等人利用手中的權力,調來了100多人,由公安局長未永濤指揮,把劉秋生家人分別圍住,五、六個人對付一個,按倒在地,用腳踩住頭、摀住嘴,不讓說、不讓喊,更不讓動。當時揪住兒子劉東的警察正是那個冒充法醫的人(因驗屍的時候,他說他是衡水來的,可實際他是阜城縣公安局的。此等謊言說明了什麼,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他們在搗鬼)。他們用卑鄙下流的手段總算把劉秋生火化了,便鬆了口氣,以為死無對證,竟叫囂說:「你們去告吧,隨便!」他們以為銷毀罪證,劉秋生孤兒寡母就沒辦法了。
眼前發生的一切,把我們已經逼到了絕路上了,阜城公安局多次非法抄家,勒索罰款,家中的經濟已經破碎,現在家庭中的頂樑柱沒了,撇下著一家老的老,弱的弱,小的小。劉秋生妻子和婆婆多次到公檢法部門起訴,他們不但不予受理,還多次遭到非法關押,婆婆在這一次次打擊中,終於倒下了,悲痛地離開這無處說理的社會。寇文通等人又背上了一條新的血債。
法輪功學員是信仰、「真、善、忍」的好人,難道做好人犯法嗎?非要把好人轉化成壞人嗎?迫害好人是邪惡江澤民集團扭曲人性的真實寫照,這種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一己私利,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肉體、精神摧殘甚至奪走生命的行為,是在逼好人說假話,將導致中華民族走向罪惡的深淵。
寇文通一夥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將劉秋生劫持到公安局,是典型非法綁架罪;在其間非法用刑,將其致死,是犯下故意殺人罪。寇文通等的行為已觸犯刑法。其中也觸犯了《憲法》第三十六條關於公民享有信仰自由權利的規定,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構成非法搜查罪,觸犯第二百五十一條構成非法剝奪公民有信仰自由罪,觸犯第二百三十四條構成故意傷害罪及第二百三十二條構成故意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後我們要重申:被告不僅嚴重侵犯了原告作為法輪功修煉者的權利,同時犯下非法綁架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毀滅證據罪。希望為被害的法輪功學員申冤,嚴懲凶手,釋放所有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給自己和自己的家人留下一個好的未來。
劉秋生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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