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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

【大紀元1月25日訊】中華民國內政部公佈「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其消費券發放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2009年1月18日當天至發放所領取;第二階段為2009年2月7日至4月30日至指定郵局領取。消費券之領取應檢附國民身份證,並需由符合領取資格者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消費券領取截止日為2009年4月30日,逾期未領取者,不再發給。

凡於西元2008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各項資格之一,得依規定領取消費券:

1、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2、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

3、取得台灣地區居留許可之戶籍國民。

4、取得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

5、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6、香港或澳門居民為台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7、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者。

8、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已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者。

有關消費券發放作業辦法、委託他人領取委託書格式及Q&A詳細內容,請逕向內政部網站//www.moi.gov.tw參閱,駐亞特蘭大辦事處特籲請符合領取資格僑胞於消費券發放期間回國領取運用。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