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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
【大紀元1月23日訊】(據民視新聞報導) 羈押禁見的被告在跟律師會面時,監所到底能不能錄音錄影呢?在陳水扁第一次被羈押時,律師鄭文龍就曾呼籲修法,前台北縣政府縣長室主任麥安懷,涉及圖利罪被羈押時也聲請釋憲,23日大法官做出解釋,認為律見時錄音錄影確實違憲,必須從5月1日起失效。
從2008年11月12日,陳前總統第一次被羈押禁見後,每次律師會面30分鐘,全程都有監所人員錄音錄影,也讓鄭文龍大表不滿,認為訴訟權已經被嚴重干預,結果現在,大法官釋憲結果出爐,也認為羈押法中的錄音錄影規定,確實違憲。
包含現行的羈押法第23條第3項,跟第28條,羈押禁見的被告,律見時遭錄音錄影,還有所得資訊,可作為偵查審判的證據,這些全都違憲,必須在今年5月1日前失效,換句話說,未來監所人員只能在律見時從旁監看,而不應該刻意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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