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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綜所稅延繳 不能逾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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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本週三將邀集各區國稅局討論所得稅分期或延期繳納措施,原則上企業及個人符合「金融海嘯引起的重大財產損大」且「無現金可繳納」等,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營所稅或綜所稅,延繳期限不能超過今年底,預計農曆年後定案,這將是台灣首度因不景氣而延繳所得稅。

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遺贈稅已有分期繳納的規定,證交稅及營業稅屬於代繳,不適合分期或延期繳納措施,目前要探討的是營所稅及綜所稅分期繳納,已經請賦稅署研議,希望在一定條件和狀況下,可以讓納稅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所得稅。

李述德指出,延期繳稅主要是考量納稅人現金不夠,可以晚一點繳稅,因此對稅收不會有影響,例如原本是5月繳稅,可以延到6月或7月繳,不會延到下一年度。

財政部次長張盛和說,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稅,一定是要遭受「不可抗力」因素,因此首先要釐清金融海嘯算不算「不可抗力」;目前初步方向是以受金融海嘯波及的企業及個人為主,符合「金融海嘯引起的重大財產損大」且「無現金可繳納」等條件,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他進一步說明,因這一波金融海嘯而申請紓困的企業、被裁員或休無薪假的員工、或是買到雷曼兄弟連動債而遭受鉅額損失的投資人,若因此無現金繳稅,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所得稅,「如果是借錢給人被倒債或是賭博輸錢,就不能申請」。

張盛和表示,營所稅及綜所稅延期或分期繳納,大原則是不能跨年度,也就是說最慢今年底前還是要繳清,但延緩期間不用繳滯納金或利息,相關細節還在研議中,預計今年2、3月會有具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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