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芳瓊11人案 15律師一致要求公開審理
【大紀元1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安娜採訪報導)中國四川成都鍾芳瓊等9位法輪功學員及其2名親屬被司法部門無罪判刑一案,近期將要進入二審審理。目前已有15名律師介入此案。由於一審判決牽涉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嚴重程序違法等多項司法違法事實,及法院企圖草草了結此案,律師們一致要求成都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
在採訪中,每個律師從不同的角度闡述了自己的觀點,共同的一點:他們都認為這個判決因為司法不公正,二審一定要開庭審理!
牟繼源律師:偵查預審存在刑訊逼供導致事實不真實
牟繼源律師介紹說:(1)這個案子二審應該開庭審理。主要理由是: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集中體現在偵查預審階段存在刑訊逼供的事情,由此而產生對證詞證言和相關事實不真實的結果。不真實的結果必然導致判決,使用法律等綜合事情的認定出現偏差。為此我們幾個律師已經聯名向地方檢察院提出了舉報,讓他們能夠立案追查這一事情。(2)讓家屬、犯罪嫌疑人也能寫一些書面意見,我們幫他們遞交,提出開庭的要求。(3)律師結合情況,認為在二審並不屬於事實清楚這樣一個法定的條件。事實不清的情況下就應該開庭審理。因為這對公證的判決是有障礙的。我們也在寫書面材料遞交要求他們開庭審理。
劉巍律師:我們堅決要求開庭
法院原來準備不開庭,只要我們的辯護詞,走一個形式,然後維持原判。剛開始是法官不給我們約見。現在態度有曖昧,說是給約見。今天(1月15號)說是約見我們。我們去了,又說法官沒有時間。然後又推到明天下午4:30約見。如果你去了,也許又給你拖,不知道拖到哪一天,那會有很多很多的明天。今天我們在人大上訪要求人大監督。我們來成都已經一個星期了。
按我們的感覺他們是不開庭。但是我們堅決要求開庭。事實完全不清楚。他們給安的罪名是: 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什麼組織,他們沒有說明,沒有舉證。破壞法律,破壞哪個法律了?沒有說。他們拿了一些莫須有的證據湊在一起就加個罪名。
劉輝律師:涉案人數眾多應該開庭
我們十幾個律師見了被告人,並向中級法院提交了代理手續,要求他們正式開庭,所以律師都先不寄辯護意見。因為此案涉及到法輪功很多人,他們應該開庭。
金光鴻律師:中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法輪功是X教 法輪功學員不應該受到刑罰
毛綺的律師金光鴻說:毛綺本身不煉法輪功,她姐姐看他沒有工作為了掙點錢,幫助法輪功複印資料,結果也給判了3年。他是為了掙錢,沒有觸犯刑律。
他還介紹說:我做過法輪功的案子,所以對法輪功的案子是熟悉的。我對法輪功的辯護主要有點有三點:
1,煉法輪功的人主觀沒有「利用邪教破壞法律事實」。他們煉功只是為了強身健體,不是為了破壞法律。法輪功是不是X教也不能夠由司法機關簡單的認定。
2,法輪功學員印製散發資料的行為是公民言論自由的延伸。國民有言論自由。新聞出版署也沒有說法輪功的書是禁書。國民有言論自由,出版自由,聚會結社的自由。國民信仰法輪功是公民自由信仰的一個表現。就不應該打壓。客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煉法輪功的都是一些很和平,很善良的人。他們的行為都是在憲法允許之內行駛公民的合法權利。
3,煉法輪功的人心地都非常善良,是與人為善的,他們不僅沒有危害社會反而對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還有貢獻。所以我們不應該對他們處以刑罰。
他們判處法輪功主要是根據司法的一個解釋:根據刑法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這個司法解釋只是講了如何利用邪教組織,沒有解釋如何破壞法律實施。所以造成了下面這麼一大堆冤假錯案。這個罪名的主要要點是「破壞法律實施」。如果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話,怎麼能夠構成本罪呢?所有的判決書上都應有講到底破壞了哪一條法律,但我沒看到任何判決書上有這樣寫的。
周鵬律師:我要爭取上庭發言的機會
本案牽扯到「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問題。既然委託到我了,我就會盡心盡責的去為他辯護。我絕對要等到他們開庭之後,我把辯護詞上交的話,就失去了在庭上發言的機會。或者他們就藉此讓我們失去這個機會。所以我們決定要把辯護詞放到以後再交。力爭開庭。
另外關於本案的一些詳情如下:
該案二審合議庭成員: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林喬 助理審判員 仇靜 助理審判員 黃文
刑一庭內勤電話:028-82915164 82915173
該案被告人及相應辯護律師:
被告人:鍾芳瓊 辯護律師:唐吉田 韓志廣
被告人:劉嘉 辯護律師:李春富 謝燕益
被告人:毛坤 辯護律師:江天勇 劉巍
被告人:蔣宗林 辯護律師:王雅軍
被告人:劉邦成 辯護律師:牟繼源
被告人:姜洪媛 辯護律師:林小建
被告人:祝任彬 辯護律師:李靜林 劉輝
被告人:丁澤楊 辯護律師:周鵬
被告人:陳世坤
被告人:毛綺 辯護律師:金光鴻
被告人 秦敏 辯護律師:李順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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