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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
【大紀元1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江今葉台北14日電)內政部今天表示,逕遷戶籍者領取消費券權益與一般有戶籍者權益相同,並不因為戶籍在戶政事務所而影響領取權益。
媒體報導,不少戶籍遷到戶政事務所的「逕遷戶籍」者,因為違反戶籍法,到戶政事務所領取消費券通知單時,必須先罰新台幣600元。
對此,內政部今天發出新聞稿指出,逕遷戶籍者領取消費券權益與一般有戶籍者權益相同,並不因戶籍在戶政事務所而影響其領取權益。
內政部表示,逕遷戶籍到戶政事務所的民眾,多為經濟弱勢族群,其戶籍上應盡的義務與責任,不應與領取消費券權益混為一談。領取消費券係單一法律權益,不應以戶籍上未盡責任而限制當事人領取消費券。
內政部指出,這次消費券發放作業,戶籍逕遷戶政事務所的民眾,如符合「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規定領取資格者,其領取消費券權益並不受影響。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民眾戶籍逕遷戶政事務所,係依據戶籍法第50條規定。此項規範自民國94年即開始執行,為戶政事務所日常戶政業務,以保障房屋所有權人權益,同時兼顧弱勢民眾,避免因當事人躲債、入監服刑、行蹤不明、不願或無法辦理遷徙登記,造成無戶籍的空戶漏口,也讓原屋主不因他人設戶籍於戶內,又未居住於戶籍地,而影響原屋主處分財產的權益。
內政部說,至於未能依戶籍法第17條規定按實際居住地址辦理遷入登記的當事人,戶政事務所自可依戶籍法第79條規定予以處罰。其處罰標準為新台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又依行政罰法第19條規定,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戶政事務所自可據為行政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