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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電子票證 新法施行半年內應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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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13日電)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草案今天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金管會表示,除銀行外,現行有發行條例所稱電子票證的機構,應依規定在條例公布施行後6個月內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金管會表示,條例所稱的電子票證是指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的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的債據,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的工具。

條例並規定,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發行電子票證或簽訂特約機構;發行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3 億元;電子票證儲存金額不得超過 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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