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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
【大紀元1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13日電)政府即將發放消費券,國稅局表示,民眾領取消費券,免納所得稅;若將消費券捐贈給慈善團體,在申報民國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捐贈列舉扣除額。
消費券發放在即,有民眾詢問國稅局,消費券是否納所得稅,及捐贈消費券給慈善團體是否可列舉扣除等問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提振民間消費及擴大國內需求,制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依條例第 5條規定,符合內政部所定領取人資格者,每人得領取消費券新台幣3600元,用在購買貨物、勞務或捐贈。個人自政府領取消費券,免納所得稅。
此外,個人以消費券捐贈政府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並取具捐贈收據者,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列舉扣除。
國稅局也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需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由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捐贈慈善團體的消費券才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