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內政部發放振興經濟消費券
【大紀元1月13日訊】中華民國內政部業於日前公告「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依據該辦法第3條規定,於中華民國97年 12月31日在國內設有戶籍之國民,得依規定領取消費券。
海外中華民國僑胞曾在灣設有戶籍,但目前長期居住國外者,若已出境2年以上,戶政機關會將您的戶籍遷出,之後在臺灣無戶籍者,不符合領取消費券的資格。若到97年12月31日為止,出境未滿2年,屆時會收到領取通知單,可以攜帶規定之證件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如出境2年以上,必須在97年12月31日以前回國辦理戶籍遷入登記,方符合領取資格。
消費券之領取應由符合領取資格者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受委託人,以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現有戶籍國民為限。消費券領取截止日為98年4月30日;逾期未領取者,不再發給,消費券經領取後,不再補發。
消費券發放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發放,於98年1月18日至發放所領取,第二階段發放,於98年2月7日至4月30日至指定郵局領取,領取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有關消費券發放作業辦法、委託他人領取委託書格式及Q&A詳細內容,敬請逕至內政部網站(//www.moi.gov.tw)參閱。
有關「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詳細內容已公佈於休士頓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佈告欄,歡迎聯繫休士頓華僑文教服務中心,地址:10303 Westoffice Dr Houston, TX 77042 該中心電話:713-789-4995 轉105 鄧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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