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延高鐵通車致政府損失 台監院糾正交通部
【大紀元1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淑華台北12日電)監察院調查發現,交通部於民國87年與台灣高速鐵路公司簽訂營運合約,未預先審酌高鐵展延通車時程造成損失的責任歸屬,致政府短收百億元回饋金,今天通過糾正交通部、高鐵局。
糾正文指出,交通部與高鐵於87年7月23日簽訂「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台灣南北高速鐵路站區開發合約」,依合約高鐵本應以92年6月30日全線通車營運為目標。
但簽約後不久,高鐵於89年2月1日申請調整通車營運目標為94年10月31日;後又再次延至95年10月31日,最後全線實際營運時間為96年3月2日。
糾正文指出,高鐵一再展延通車營運時間,導致政府蒙受回饋金、租金收入的鉅額損失,交通部竟也一再同意展延,無視於政府損失。
高鐵如依最初合約規定於92年6月30日營運通車,則政府於96年底止,可收取回饋金至少新台幣20億元,加上每屆滿5年年底收取最低應繳回饋金入庫,累計至少1080億元。以此計算,至122年底由政府收回營運,回饋金的孳息約為260億元,政府共可收取1340億元。
但由於交通部、高鐵局同意展延,高鐵遲至96年3月2日起全線通車營運,因營運第一年實際營運還虧損294億元,造成政府無法收到回饋金,且以後每滿5年年底收取的最低回饋金也因此遞延4年。
糾正案文指出,就算到了122年底累計最低應繳回饋金仍為1080億元,但孳息收入卻因回饋金遞延給付,孳息可能只有165億元,政府最後可收取的金額減少為1245億元。
糾正案認為,交通部及所屬的高鐵局,維護政府權益不力,有虧職守,依法提出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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