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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政評論

鞏勝利:修《刑》能阻中國腐敗?

【大紀元9月5日訊】最近,中國媒體開始聚焦幾乎是所有中國人都關注、眾多中國學者參與、經過反覆斟酌的中國《刑法》第七次修正草案,已經進入中國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立法程序。中國官方通訊社在報導這則新聞時稱:「本次刑法修改的重點是進一步加大對金融違法行為和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的打擊力度。」其寓意是,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罰上限從5年提高到10年。但,這依然是一個「只治標,不治本」歷史積案,因為中國30年改革開放、黨政官員腐敗的趨勢在日益更嚴重普及,「殺」了貪官成克傑(全國人大副委員長)、胡長清(江西省副省長)、王懷忠(安徽省副省長)、鄭筱萸(國家藥監局長)等等,2008年初重慶市一個小窮縣交通局長不照樣「天上掉下」個「第一貪」?小官大貪、貪官前仆後繼、團伙腐敗獨領風騷,中國黨政腐敗環境顯示出更為嚴峻、更尖端普及的趨勢。重刑,對一個國家反腐敗沒有任何進步與生態環境的意義,在北歐挪威、荷蘭、瑞典等國家,官員貪污腐敗不過只有5年的最高有期徒刑,但這些國家腐敗犯罪率極低,就是官員想腐敗貪污,也沒有地方能夠得到大量的錢財。這就是說,官員與金錢——讓官與錢各行其道非常重要,這是典型的環境建設。相反,火的功能就是燃燒,錢的功能就是財富,而權錢相疊集於一體,這種環境底下怎麼能不腐敗呢?

中國黨政腐敗層出不窮是30年來的慣例。近來海南省文昌市委書記謝明中腐敗案總額2600萬元,被海南中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謝明中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謝明中有期徒刑3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這是中國30年來的貪官腐敗、不都是這樣前仆後繼、繼往開來?

這是「特色中國」環境的必然結果。講到環境,有一個「大自然」非常經典的例子:說一粒粒黃豆,把它吊在牆角,只要控制住了「濕度」、「溫度」,他就永遠不可能發芽生長。相反,如果有了適合「濕度」+「溫度」,這些黃豆就一定要發芽,若不發芽,它們才是真正源頭「腐敗」的黃豆,這就是大自然誰也無法抗拒的永遠真理。建樹一個國家的生態環境,「大自然」一樣的「溫度」與「濕度」——權與錢各行道,不就讓根源任何腐敗、沒有了生存的任何空間?

現在再回到人類的中國。近幾年來,從謝明中講到「中共紀委書記第一貪」——原中共湖南郴州市紀委書記曾錦春腐敗超過4000多萬元財產及來源不明,再到原上海市房地局付局長殷國元400多萬腐敗及產財來源不明,再到2008年爆發重慶第一貪重慶市巫山縣爆出交通局原局長晏大彬因涉嫌受賄2226萬元等等……像許多、前仆後繼所有的貪污受賄的貪官一樣,中國4000多萬各級黨政「官員」,是根源沒有所有「法制國家」那種、都有的「陽光機制」——其根源是:殺了我一個,幸福數代人;有一個未經證實的調查報告顯示,被抓到的「貪官」只佔獨家執政黨總數的千分之一不到,絕大部份貪官因沒有國家的陽光「申報制度」、窮兇極惡的腐敗而逃之夭夭。

國家《刑法》只是遏制犯罪的最後一種手段,而且中國必須承認,《刑法》對潛在的國家生態環境「不允許」的犯罪行為確實具有威懾性。但是對《刑法》、國家「制度」「允許」的犯罪則是根源無奈,比如陳良宇提議研究決定的職務犯罪腐敗、國家最高層決定進行「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最高層決定「大躍進」等——誰來審查?誰來進行違憲、違法犯罪的審查與決定?《刑法》絕不是萬能的,古今中外的歷史早就證明了這個道理。

就人類社會本質而言,通過大量增加罪名、大幅度提高刑罰——刑期的力度,是想達到震懾犯罪的目的,就是希望以最小的成本,獲取最大的國家與人的最大收益。而中國《憲法》,與所有法制國家的《刑法》相比,一是裁量太大,基本上是人治——黨、官、法官就可以說話算數;而二十刑期應用太短,如法制國家的《刑法》可以有100年刑期、甚至更長,而中國刑期只有20年可以使用,無期則一生,或就是死刑,基於「國家與人的收益」最大化原理,中國刑期需要更長的「法律」規定而非法官裁量能夠掌握。中國需要建樹一個「法制國家」的《刑法》與「法制國家」相對應、銜接的有生態環境制衡的遊戲規則。

更嚴重的是:中國是一個5000多年絕對皇權「人治」的國家。國家《刑法》往往不能根源算數,在中國60年以來的實踐也是這樣根深蒂固,「文革」「六四」「大躍進」等等,中國《憲法》《刑法》又有什麼用?不照樣廢之、棄之誰能奈何?

按照中國現行刑法的規定,貪污受賄10萬元以上,就為「情節嚴重」,就可以判處死刑。而謝明中的涉案總額達2600多萬元人民幣(不明來源的財產基本也屬於貪腐而來),這表明,僅僅依靠刑法的威懾力,已經根本不足以遏制貪官們深不見底的慾望,貪污受賄數百上千萬元的驚天大案在中國屢見不鮮,就是最好的註解。

在當今大部份國家已經廢除或者實際不適用死刑並趨向輕刑化的背景下,我們不得不指出,中國現行刑法仍是世界上最為嚴厲的刑法之一,僅僅在經濟犯罪方面,就有16個死刑罪名,而有期徒刑的判罰之重,遠在各國之上。即便如此,立法者仍然不斷地試圖對刑法進行加碼,而甚少考慮建構以分權制衡為基礎的憲政制度,從根本上堵住官員們腐敗的後門。

一直以來,重事後打擊輕事前預防,是中國反腐敗的最大誤區。雖然獨家中國執政從想扮演一個廉政的黨政,但因為沒有環境的源頭制衡,中央到地方,包括出自各個部門與反腐敗有關的規定五花八門,刑法又極其嚴苛,但收效甚微。中國國家審計局,不照樣近30年一代接一代的演繹從國家部門違法到犯罪的國家大戲?其中的根本問題,就是缺乏能夠真正遏制官員腐敗的核心、源頭的制度,包括公共財政制度、社會監督制度、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等等。

由於中國沒有公共財政制度,財政支配權首先控制在各級黨委和政府手中,雖然也例行公事地編製財政預算,提交給人大代表審議,但基本流於形式。人大從未形成對財政的實際控制地位;當黨委、政府等各部門根據預算獲得財政撥款後,財政權又被分解到一個個部門手中。這種部門財政體制帶來的不利後果,是各級黨政領導依據權力大小,分別掌控一定的財政權,甚至還有與職務掛鉤的省長、市長經費、「一把手」等,至於領導能夠批示動用的各種名目繁多的專項經費,更是無從監控,領導一個批示就可以動用上千萬元——沒有「天平」一樣的根本制衡,是中國「革命者」執政近60年以來、一直國家建樹的嚴重短缺。

據報,這次修《刑》還有建議廢止「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見中國《刑法》第395條),在中國法制環境依然不健全的今天,廢止此條款將造成毀滅性的生態災難。其根源是,「法制中國」還沒有建樹起一個國家正常「進出」的法律生態環境,沒有建樹起國家整體、一黨獨政的黨、政官員的「陽光財產法案」,廢止「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將可能使黨政陳水偏類金錢弊案氾濫成災。「廢止取消」和「建樹」應該是相輔相成的法律的「矛與盾」、「進與出」等不可缺一。否則,生態災難將比「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大躍進」等更加殘酷,比「9‧11」「5‧12」更天災人禍。

一黨獨大,本就改變了人類、大自然生態環境相悖論,需要國家法制的根源、源頭的一體化建樹。一黨獨木撐天、造福於人類、法制國家,更要像「大自然」那樣、理論與實踐的重新建樹、建樹執政黨手中絕對獨權的制衡環境,且一直都缺少像「矛與盾」「進與出」「上與下」等等那樣建樹必要機理的監控機制。否則,獨家執政者為錢而腐敗就根源難以避免。

(作者系《國情內參》首席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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