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經營權涉槍擊案 泰雅渡假村前負責人更四審改判無罪
【大紀元9月3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1998年間南投縣泰雅渡假村經營權之爭,前負責人陳明乾涉嫌在兩派人馬衝突中,持槍械射擊造成2人受傷,被依殺人未遂等罪起訴,一審判處5年2月徒刑,本案在法院一再改判,台中高分院更四審又改判無罪。
數次判決法官不同調
全案歷時10年餘,一審陳明乾被判5年2月,上訴審及更一審均判無罪,更二審改判5年6月,更三審認為殺人未遂不成立,但槍砲罪成立改判8月徒刑,日昨台中高分院更四審又改判無罪。
判決書指出,1988年間陳明乾與蔡文田、高愛德等人合夥經營位於南投仁愛鄉的泰雅度假村,陳、蔡2人對經營模式屢生口角,1997年間雙方簽下協議,4月起由陳某全權負責經營1年,蔡當一個單純的投資人,至1998年4月,蔡發現陳有意要把他排除,解除他董事長職務,另安排陳氏家族來擔任。
蔡某不堪遭排擠,同年4月2日由堂弟蔡世卯(已遭判刑確定),結合泰雅渡假村數名員工,又從外找來3、40人,殺到渡假村準備強勢搶回經營權,一到場將一群女員工押到大門口,陳明乾出面制止遭毆打,陳某不甘受辱,也召集多人助陣,雙方混亂中有人開槍,造成李、蘇2人遭槍擊受傷,警方介入調查,現場查扣獵槍一把,事後該獵槍竟遺失。
無法證明陳明乾開槍
更四審審理時,證人都不說有看到誰開槍,或是供稱「聽到人家說是陳明乾開槍」,法官發現,有女員工確實看到陳明乾從賓士車拿出一把獵槍,卻是在聽到類似槍聲後,從倉庫出來才看到陳從後車廂拿出獵槍,可以研判另外還有人持槍開槍。當時陳一直想開槍反擊,但被陳孟森夫妻、陳的大嫂等人拉住。
法官認為,全卷證人都有聽到槍聲,但都沒人明確看到陳明乾開槍,證詞嚴重瑕疵,在證據不足下,應該諭知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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