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鐵案”離奇變“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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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3日訊】5年前辦案人員認定證據確鑿的「鐵案」,5年後同一法院卻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決,更令人稱奇的是當事人沒有要求國家賠償,原辦案人員也未被追究 「錯案」責任,知情人透露其中緣由是檢察機關高官干預司法公正,幫助當事人「出了口氣」,而案件背後還有更大的利益糾結和複雜情況——

據網絡報報導,2002年8月1日,時任新疆富蘊鐵源選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鐵源公司)總經理的胡國慶,因涉嫌職務侵佔,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富蘊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富蘊縣檢察院批准逮捕。

此案經富蘊縣檢察院起訴,富蘊縣人民法院、新疆阿勒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阿勒泰中院)兩級法院審理後,終審判決認定胡國慶犯有職務侵佔罪,判處胡國慶有期徒刑六年。

胡國慶在服刑期間獲減刑一年,2007年7月31日,在服刑5年後,胡國慶刑滿出獄。同年8月8日,胡國慶出獄後的第8天,原判處胡國慶有罪的終審法院阿勒泰中院接受胡國慶的再審請求,再審此案,並作出了與原判完全相反的無罪判決。雖是同一法院,相隔5年後再審判決結果卻截然不同:「撤銷富蘊縣法院、阿勒泰中院對胡國慶的原有罪判決;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處已經刑滿釋放的胡國慶無罪。」

同一法院、同一案件為什麼相隔5年判決結果會如此不同?再審的無罪判決,究竟是遲來的正義還是另有緣由?

只為翻案 不追究責任

「胡國慶出獄以後,發生了一系列匪夷所思的事情。」一位瞭解此案的知情人告訴網絡報記者。2007年7月31日,胡國慶刑滿出獄,8天後, 2007年8月8日,原判處胡國慶有罪的終審法院阿勒泰中院再審判處胡國慶無罪,並撤銷原來的有罪判決。從時間上來看,判案速度有些「超常」,更讓人不解的是,再審過程中作為公訴方的阿勒泰地區檢察院只是照本宣讀了公訴書,此外再沒有發表任何公訴意見。無罪判決書下達後,阿勒泰地區檢察院也沒有抗訴。這一切都太出乎意料,太不符合常理,好像是事先安排好的,只是走了一個程序一樣。

據當年參與偵辦胡國慶職務侵佔案件的原富蘊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偵查員趙勇俊說:「從胡國慶的案子結案到現在,我從來就沒有認為這是一件錯案。我們當年辦這個案子的時候非常謹慎,所有的偵辦步驟都是按照法律規定走的。像這樣的經濟案件不是誰說當事人有罪就有罪的,要證明他有罪就需要大量的證據,包括大量的文字證據、賬單、票據來證實。可以負責任地說,胡國慶的案子是我們當年辦的證據確鑿的鐵案。為什麼胡國慶竟然在釋放之後又被判為無罪,我想不明白。」趙勇俊毫不避諱地說出了自己的觀點。

據趙勇俊回憶,2001年11月,鐵源公司的工作人員到富蘊縣刑警隊報案稱,時任鐵源公司總經理的胡國慶挪用公司投資款為自己購買住房,並指使財務人員利用假發票沖賬。專案組對鐵源公司的賬目進行審核,發現賬目混亂,有不少假賬,並認定胡國慶利用職務侵佔鐵源公司資金70.81萬元,並以涉嫌職務侵佔罪將此案移交至富蘊縣檢察院。

2003年10月21日,富蘊縣檢察院以胡國慶構成職務侵佔罪向富蘊縣法院提起公訴。但檢察院公訴時將胡國慶侵佔公司資金定為14.9萬元,最終富蘊縣法院在宣判時,認定胡國慶侵佔公司資金10萬元;這與公安機關最初偵查認定的70.81萬元出入較大。

對於在認定胡國慶的侵佔金額上的差異,張開光表示,當年判決下來後,專案組的相關人員也私下找過檢察院問為什麼起訴金額與公安機關認定的不一樣,在得到種種理由後,流傳比較多的是「有自治區檢察院的領導直接來電話打招呼,要求對胡國慶從輕起訴,並定下了起訴金額。」

張開光的話,在網絡報記者隨後對參與當年胡國慶案起訴的富蘊縣檢察院工作人員的採訪中得到了證實。

「當年辦胡國慶的案子,我們壓力很大。縣裡領導要求必須嚴格依法辦理,但另外一些來自更上層的領導則要求從輕處理,定罪金額不得高於10萬元。」富蘊縣檢察院檢察員萬永回憶起當年的事略顯尷尬。

翻案成功因相關領導「做了安排」

得知胡國慶再審被判無罪後,萬永和當年偵辦胡國慶案件專案組的幹警一樣認為胡國慶案根本就不是錯案,「之所以能被翻案再審改判無罪,那是自治區檢察院、高院的一些被利益沖昏頭腦的腐敗分子任意踐踏法律的結果。」

「從警12年來,胡國慶的案件是我第一次遇到法院兩審都判其有罪,在其服刑期滿後,再審被改判無罪的。」趙勇俊說,再審判處胡國慶無罪的消息對他打擊很大,判處胡國慶無罪就等於當年他和一幫戰友、檢察院、兩審法院都辦了錯案,可他到現在都不知道這個錯案究竟錯在那裏,胡國慶鐵證的案子究竟憑什麼被翻案。

「胡國慶的案子是經過兩級法院審理之後,由中院終審判決的。如案子辦的有錯,為什麼沒早發現?我們當年所有參與辦案的人員,無論是公安、檢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員為什麼沒有一個受到處分?」一位參與當年胡國慶案件偵辦的知情人說。

胡國慶案之所以能再審並翻案,在阿勒泰公檢法系統流傳著這樣一個說法——有領導答應胡國慶可以翻案,但是有個「三不」合約:一、不上訪;二、不追究原辦案人員責任;三、不要求國家賠償。

另據知情人介紹,胡國慶案再審前,作為公訴機關的阿勒泰地區檢察院曾派人前往富蘊縣公安局找當年偵辦此案的民警瞭解情況。在瞭解完各方情況和拿到大量證據後,阿勒泰地區檢察院的檢察員表示證據確鑿,一定會頂住壓力,辦好這個案子。可是在再審過程中,作為公訴方的阿勒泰地區檢察院除了照本宣讀了公訴書外,放棄了檢察機關所有應當履行的權利和義務。(//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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