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國務費支出大於收入 無不法貪污所得
【大紀元9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謝佳珍台北三日電)特偵組偵辦國務機要費案,今天再以被告身分傳喚前總統陳水扁到案,說明國務費支領狀況。陳水扁下午召開記者會強調,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是最早的特別費,也是最特別的特別費,「國務機要費支出大於收入,哪來的不法所得?沒有不法所得,沒有貪污所得」。
陳水扁下午庭訊後在律師陪同下召開記者會,陳水扁指出,國務機要費案有幾個重點,包括「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有什麼不同?馬英九的特別費是怎麼用的?國務機要費用到哪裡去?是誰將錢放在私人口袋甚至匯到海外私用?」
他指出,「國務機要費是最早的特別費,也是最特別的特別費」,總統府在民國三十八年度就編有國務機要性質經費,當時是以經費性質分別編列在「機密費」與「特別費」兩個科目項下;若綜觀歷來預算演變過程,國務機要費「確具有機密費與特別費之性質」。
另外,陳水扁認為,總統馬英九在特別費案爆發前共捐款新台幣五千一百五十萬元,其中五千零五十萬元是來自兩次市長選舉的補助款和結餘款。這筆捐款總額的百分之九十二,也就是四千七百五十一萬元是捐給馬總統自己的新台灣文教基金會與敦南社會福利基金會。
他說,馬總統在特別費案爆發後於九十五年十月二日至十一月二十七日之間,捐出一千三百六十八萬元,占八年支領特別費總額一千五百三十萬元的百分之八十九點四一。「換句話說,八年特別費趕在任期屆滿前一、二個月內全部花完」,但這樣也算數嗎?
陳水扁說,馬英九特別費案被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的理由是馬總統的特別費支出遠大於特別費收入。
至於國務機要費部分,陳水扁說,從2000年五月二十日到2006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收入合計一億九千零七十萬三千零三十元,支出合計二億零三百一十四萬五千零四十八元,「支出大於收入,收支尚不足一千二百四十四萬二千零十八元。」至於2006年九月一日後,國務機要費不再有領據列報,全部改單據核銷,收支相抵,故不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