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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視猥褻罪 可望走進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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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近來法院對猥褻案的一些認定,備受外界質疑,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昨天通過決議,認為刑法猥褻罪只要「行為違反被害人意願,並滿足個人性慾」即構成;有法界人士指出,依此決議,未來所謂「襲胸10秒」、「強行舌吻5秒」等犯行,秒數已不是重點,因為只要達到上述要件,就可成立猥褻罪。

最高法院昨天召開刑事庭會議,討論刑法第224條違反意願猥褻罪,條文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其中「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如何認定,一直有兩派不同見解。

犯行秒數已非重點

甲說認為,「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要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的行為,才構成猥褻罪;乙說則認為,「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是指強暴、脅迫等以外的方法。經最高法院討論,基於現行法律立法本意,是出於保護個人性自主權,因此決議採用乙說。

法界人士表示,最高法院決議, 只要在違反被害人意願、並已滿足個人性慾的情況下,就成立刑法猥褻罪;不過,未來在司法實務上,秒數時間是否仍會影響法官的心證,將是個案認定的問題,也有待觀察。

至於,若屬開玩笑或惡作劇的親吻、擁抱或觸摸臀、胸等,則由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來處以刑責。

不過,也有一些法官支持甲說,認為此種犯行,在「瞬間」發生並結束,尚不構成刑法猥褻罪,而應僅論以性騷擾。

適逢行政院婦權會小組委員周清玉,以及婦女團體將於今天拜會司法院之際,最高法院於昨天適時作出相關決議,可說別具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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