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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序書摘

權利分配如何公平?

康德有句名言說:「人是目的、不是手段。」每個人必須要有平等的機會才能去自我實現。基本權利是不能剝奪一絲一毫,否則就無法實現自我。例如自由權不可被剝奪與分割,即使只剝奪一些微不足道的自由,都會影響到個人的自我實現,這就是基本權利。一天有一小時是奴隸,那就是奴隸,不能辯解說只有一小時是奴隸,還有其餘的二十三小時不是奴隸。

限制與權利如何區分

關於受教權,九年國教是基礎教育,也是基本權利,但是高等教育(如就讀台大醫科)就不是基本權利。道理何在?只要個人接受基礎教育的權利遭到一絲剝奪,他就不容易成為一個完整的人;但不會因為無法唸台大醫科,就不能成為一個完整的人。為何政府要補助住在偏遠地區的原住民,強制或補貼他們就學,甚至在村口蓋一所學校?這是因為不經過基礎教育的啟蒙過程,這些原住民大概很難有能力在社會上實現自我。

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居住遷徙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集會與結社自由、參政權、工作權、財產權、受教權,這些都是基本權利。但是,即使有言論自由,也不能隨意罵人;有財產自由,但沒有搶奪、侵占他人財產的自由。

那麼限制與權利之間要如何區分呢?德沃金說:「權利就是王牌。」(Right is trump.)意思是基本權利就像是打橋牌時的「王牌」,假設梅花是王牌花色,只要一打出王牌,就可以壓過其他花色(黑桃、方塊、紅心)不論大小的牌。只有王牌(權利)才能對抗王牌(權利)。至此,已比功利主義又多了一個層面,亦即社會效率和國家目的並非權利(王牌),所以不可以用這些理由來壓迫他人權利。

例如不能用維持全校服裝儀容整齊之類的理由,規定全校的制服都要是藍色,因為全校服裝儀容整齊不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所以不能用這種非權利的事情去壓倒基本權利。要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一定要是以其他人民的基本權利作為理由才行。總之,校容觀瞻、社會效率乃至國家目的等,都不足以構成否決王牌的理由。



無知之幕背後的承諾

又如生命權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不容侵犯。但面對不法侵害時,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受到侵害,而進行的防衛行為,則被視作正當防衛。綁架犯準備槍殺人質時,警察可以先對犯人開槍,以確保人質的生命。但是不能基於保衛國家機密,任意將人殺害,除非能夠證明國家機密直接與某些基本權利有關,否則不能以抽象的國家目的去壓抑人權。這是大原則。要注意的是,這個標準只適用於基本人權,不能胡亂套用詮釋。

再從不同角度說明基本權利。德沃金有句名言闡述無知之幕背後的「事前」概念:「什麼是基本權利?基本權利就是在無知之幕背後,多數人對於少數人的事前承諾。」所謂事前,意指在無知之幕背後,不清楚自身利害特徵的狀態。至於出幕後,已然了解自身利害特徵的狀態稱為「事後」。基本權利是大家在無知之幕背後的事前承諾,一旦走出無知之幕,即使發現自己是多數人的那一方,也不能對少數人做出他們不希望發生的事;也就是不可以用「事後的」多數去欺負少數,因為這是眾人在無知之幕背後就已事先承諾了。

所謂多數人或少數人,是指出了無知之幕背後,才發現自己在某個特定的社會情境下是屬於多數人或少數人。在理想的社會中,任何人不可能在任何議題或場合上都是多數的一方,任何人在某一議題或場合上都有機會位居弱勢。即便屆時發現自己是少數人或是變成弱勢,也不須擔心,因為眾人在事前已先承諾不會限制你的權利,答應不會剝奪你的生命權、平等權、自由權、財產權及人性尊嚴等權利。



多數族群對少數族群的欺壓

出了無知之幕後,誰將會屬於多數的一方是不可知的,所以強調必須在事前做出承諾;承諾在出了無知之幕之後,即使發現自己是多數或強勢的一方,按照當初在無知之幕背後所做的承諾,不能反悔而以多數的身分去欺壓少數人。事前、在無知之幕背後,事後的可能多數人對事後的可能少數人就已先做出承諾,而這些承諾就是基本人權。順著這樣的邏輯,可以把憲法視為是大家在無知之幕背後所討論出來的共識。亦即憲法對於基本權利的保障,就是基於多數人對少數人的事前承諾。

然而,社會上以多數欺負少數的事件層出不窮。以台灣為例,外籍新娘(或新移民女性)常常遭受歧視,這些歧視都是多數族群對少數族群的欺壓。憲法是規定人皆平等,若將大陸或東南亞配偶排除在平等權的保障之外,顯然是不符合反思均衡。

 

摘自《朱敬一講社會科學》時報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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