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2日訊】陳庭芳,貴陽市花溪國際旅行社瑞金南路門市部的承包人。陳庭芳不屬於花溪國際旅行社(以下簡稱花國旅)編制內人員,不享受花國旅任何工資待遇與福利,與花國旅只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承包關係,每年還需向花國旅上繳一萬元的承包費。按照國家旅遊局相關規定,門市部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與旅行社主體具有同樣的經營範圍以及經營各項業務的權力。
陳庭芳不是「國有事業企業工作人員」,然而竟於2007年7月12日被貴陽市花溪區公安局以「國有事業企業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將陳庭芳刑事拘留;一個半月後,2007年8月17日,花溪檢察院以此罪名批准逮捕陳庭芳。
陳庭芳到底犯下何罪遭此大難呢?
事情緣起2006年12月22日,陳庭芳作為花溪國際旅行社瑞金南路門市部的承包人,與貴州智航教育諮詢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花溪冰雪藝術節門票代銷合同。合同約定在2007年2月17日藝術節開展前15天,陳庭芳承包之門市部須售出3萬張門票,否則將賠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隨即,陳庭芳在2007年1月8號分別與其他三家旅行社簽訂了分銷門票的合同,並預售了大量團體票。而貴州智航教育諮詢有限公司在沒有取得花溪區稅務局和貴陽市稅務局准許印製門票的情況下,私自印製非法門票,門票上既沒有稅務准印章,亦沒有門票價格。並且沒有按照代銷合同約定,足額提供門票,僅僅於2007年1月19號開始斷斷續續提供了5000多張非法印製的門票。
因門票為非法印製,加上智航教育諮詢有限公司堅持要以現金交換門票,意圖把代銷合同變更為事實上的包銷,陳庭芳中止了冰雪節門票代銷業務。
冰雪藝術節展後,2007年3月5日,貴州智航教育諮詢有限公司向貴陽市南明區法院起訴花溪國際旅行社、花溪國際旅行社瑞金南路門市部以及陳庭芳,要求三方賠付54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案件涉及刑事罪,按照先刑事後民事原則,法院應該將案件移交公安部門查辦。南明區法院明知智航教育諮詢有限公司非法印製門票,不但不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查辦,反而認定原告賠償要求,判三方賠償智航教育諮詢有限公司違約金54萬。
既然非法印製的門票上連票價也沒印,合同上也沒寫明門票價格和違約金的賠償數額,這54萬是怎麼計算出來的呢?
智航教育諮詢有限公司聲稱他們曾經以60元一張門票向花溪區物價局物價科備過案。這種沒有法律效力的證據,居然也被南明區法院完全採信了,他們以在物價局備案每張門票60元的價格,乘以3萬張門票,乘以違約金30%,作出賠償54萬的判決。絲毫不顧智航教育諮詢有限公司自身在實際銷售過程中不斷調整票價、曾以最低價格為每張20元銷售的事實。
2007年6月4日,南明區法院判決如下,「鑒於被告花溪國際旅行社瑞金南路門市部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而陳庭芳僅是花溪國旅瑞金南路門市部的負責人,故本案的違約責任應由花溪國旅承擔。」「貴陽市花溪國際旅行社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違約金54萬元給貴州智航教育諮詢服務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費10460元,由貴陽市花溪國際旅行社負擔。」
被告不服南明區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至此,被告陳庭芳才醒悟過來,當初簽訂代銷合同的時候,為什麼智航教育諮詢有限公司要在合同條款上寫明:一旦發生經濟糾紛,由南明區法院審理。
在陳庭芳等候上訴結果的時候,為了達到迫使陳庭芳支付賠償金54萬的目的,貴陽花溪區公安局於2007年7月12日以「國有事業企業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將陳庭芳拘留;一個半月後,花溪區檢察院又以此罪名批准逮捕。
陳庭芳被拘留後,花溪公安局並未按照相關法律手續通知其家人。這種行徑,簡直比綁匪還不如,綁匪綁了人,還會及時通知家屬交付贖金。其直系親屬在陳庭芳失蹤13天後才得知其下落。陳庭芳在被拘留前一月因腎病動了手術,開了兩刀。被拘留以後,還曾在公安醫院住院一週治療。為此陳庭芳親屬向花溪公安局提出取保候審申請。但花溪公安局的答覆是:除非拿54萬元來作為取保候審金,否則不予取保候審。
陳庭芳被逮捕一個月後,2007年8月29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南明區法院(2007)南民初字第723號民事判決為:
「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1、撤銷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判決;2、發回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重審。二審案件受理費10460元退還貴陽市花溪國際旅行社。」
連民事案件都因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然而,做夢也想不到的是,被貴陽市花溪區濫用司法權力錯抓錯捕的陳庭芳,不但沒有因此釋放,反而於2008年4月18日被貴陽花溪區法院判處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執行。由於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被判緩刑一年的陳庭芳就繼續被關押在牢房裡,直到4月30日才允許取保候審。
2008年 5月19日陳庭芳刑事案上訴有了結果: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5月19日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裁定:撤銷花溪區法院(2008)花刑初字第64號刑事判決,發回花溪區法院重審。
花溪區公檢法胡亂抓人很快,中院撤銷了他們的原判要求重審,花溪區法院卻拖拖拉拉直到2008年7月11日,才下達刑事裁定書:
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2008)花刑重字第01號
公訴機關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庭芳,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於貴州省貴陽市,布依族,大學文化,原係貴陽市花溪區國際旅行社瑞金南路門市部經理,住貴陽市太乙巷108號附19號。2007年7月12日因涉嫌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2008年4月30日取保候審。
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庭芳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本院於2008年4月17日作出(2008)花刑初字第6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陳庭芳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一年。被告人陳庭芳不服,提出上訴。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5月19日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2008)築刑二終字第101號刑事裁定,裁定撤銷我院(2008)花刑初字第64號刑事判決;發回我院重審。重審中,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檢察院於2008年7月10日作出花檢刑撤訴(2008)01號《撤回起訴決定書》。
本院認為: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系因案件事實和證據變化,無規避法律的行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審判長:陳陽
審判員:鄭惠琴
審判員:呂軍葉
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
書記員 王玨
花溪區法院這份刑事裁定書,顯然想逃避錯判責任。所謂的准許花溪區檢察院撤回起訴,目的就是讓花溪區檢察院把責任擔當起來。花溪區檢察院擔當責任的理由也真是好意思說:「系因案件事實和證據變化」。似乎案件事實和證據是某種化學物品,隔了一年就會變化得面目全非。
由於由花溪區檢察院採取撤銷起訴的方式來了結此案,花溪區法院對檢察院的回報就是說他們「無規避法律的行為」。這句法律用語,在這個案件中,翻譯成大白話就是說「花溪區檢察院沒有鑽法律的漏洞亂抓人。」
簡直是此地無銀三百兩。
在花溪區委領導授意下,貴陽市花溪區公檢法為了拍領導馬屁胡亂抓人捕人,濫用司法權力介入經濟糾紛,事後為了逃避濫用職權的罪責,又繼續互相勾結,互相開脫。
貴陽市花溪區的司法黑暗遠不止這一件,這樣的司法黑暗不結束,老百姓哪有平安日子可過?
(此文寫於2008年7月22日,抱著問題能妥善解決的希望,也為了配合迎接奧運,寫完後,我沒有立即貼到網上,而是快遞給了胡錦濤溫家寶賀國強以及貴州紀委和貴陽紀委,並且附上了我的聯繫方式以及身份證號碼。至今一個多月過去了,奧運也結束了,我發出的五封快遞,沒見一個回音,只好貼到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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