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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務部:檢察官偵辦個案時 監委不宜調查

【大紀元9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十七日電)特偵組偵辦前第一家庭洗錢疑案之際,監察委員李復甸個別約詢承辦檢察官朱朝亮、越方如。法務部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尊重監察委員職權,但希望監委對檢察官偵辦中個案,除非有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的情事外,否則,請不要介入調查,以免影響檢察官辦案及外界誤會。

法務部指出,為釐清司法權與監察權的運作分際,行政院、司法院、監察院早於1956年一月十日即共同會商,決議:「查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監察院依法行使監察權,在憲法各有其依據。為求監察權之順利行使,兼能維護司法獨立精神,監察院自可儘量避免對於承辦人員在承辦期間實施調查,但如認承辦人員有枉法失職之重大情節,需要即加調查者,監察院自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

法務部表示,1972年六月二十二日監察院修正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時,也明文規定:「偵查或審判中案件承辦人員,與該承辦案件有關事項,在承辦期間,應儘量避免實施調查。但如認為承辦人員有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需要即加調查者,仍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

此外,1993年七月二十三日及2004年十二月十五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5號及585號解釋也明白揭示:「訴訟案件在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等,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

法務部認為,由以上決議、法律及釋憲文可知,監察權的行使,仍須受權力分立與審判獨立的本質所制約,已是我國遵行已久的憲政慣例。

曾經擔任監察委員的法務部長王清峰下午對外表示,她針對此事昨天晚上和監察院通過電話,建議李復甸暫緩約詢,李復甸同意從善如流,所以原本排定今天前往監察院的特偵組主任陳雲南不必接受約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