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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樂克災損經報備勘驗 稅捐得扣除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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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四日電)辛樂克颱風來襲,全台出現豪大雨,造成房屋淹水、汽車機泡水等災情。財政部表示,包括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等,如因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所得稅部分,受災戶應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在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其中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認定,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台幣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認定,申報損失總金額在 25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營業稅部分,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房屋稅部分,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在災害發生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 5成以上,必須修復才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地價稅部分,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 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申請。

另外,使用牌照稅部分,汽車、機車(151 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才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日起 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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